发文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1999年08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药管注〔1999〕227号
施行日期1999年08月04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辽宁省卫生厅、广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卫生厅、江苏省卫生厅:
关于申请使用商品名的来文收悉。
经研究,同意是下述药厂生产的下列新药使用商品名。其包装、标签、使用说明书及广告宣传应同时醒目注明其通用名称,其包装设计样稿须经所在省厅审核批准,并要符合药品包装与标签管理的相关规定。
制药三厂
此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注册司
1999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