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9年05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9〕37号
施行日期1999年05月1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呈报复审西安市1995年至2020年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陕政字〔1997〕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修订后的《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1995年至201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 西安市是陕西省省会,我国中西部重要的中心城市,全国重要的科研、教育基地,旅游胜地。西安市的城市建设和发展要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要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充分发挥科研、教育的优势,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第三产业,逐步把西安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科教发达、设施完善、环境优美并具有传统特色的现代城市。
三、 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全部行政辖区9983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城乡统一的规划管理。要坚持“分散组团式”的布局形态,防止中心市区与外围组团联成一片。要大力加强中心市区与外围组团间的交通联系,积极发展外围组团,疏解中心市区。
要优化城镇体系结构,积极发展远郊城镇,形成以中心城为核心,小城镇为基础的城镇体系。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做好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促进城乡社会、经济协调持续发展。
四、 严格控制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到2000年,城市实际居住人口控制在265万人以内,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215平方公里以内;到2010年,城市实际居住人口控制在310万人以内,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275平方公里以内。规划的新筑、纪杨组团用地要予以控制,留作2010年以后发展。要严格保护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乡镇企业要结合小城镇的建设相对集中发展。
五、 加快城市基础设施现代化的步伐。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变基础设施落后于经济发展的状况。西安市是一个严重缺水的城市,城市的发展必须与水资源相协调,加强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大力推广节水新工艺、新设备,严格控制高耗水工业企业的发展,努力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要严格控制城市地下水的开采,在实施黑河向市区供水工程的基础上有计划地逐步关闭自备水源井。规划的过境公路要避开汉城遗址,严格按照规划线位实施。西安铁路枢纽的形成和完善,铁路环线的建设,要有利于保持中心市区的完整和促进城市的合理发展。要充分发挥西安咸阳国际机场的作用。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当提高城市道路网密度,努力提高城市交通的管理水平,确保城市道路畅通。
六、 西安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著名古都,在规划与建设中要认真保护好文物古迹和历史街区,延续古城风貌特色。要重点保护周、秦、汉、唐代的重大遗址和明城的格局。明城内的规划与建设必须体现民族传统、地方特色,按照规划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并完善建筑环境设计。对已划定的历史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要按照保护范围及要求严格进行保护管理,对尚未划定保护范围的要尽快予以确定。要严格控制好未央组团与汉城遗址之间的绿化隔离用地,并逐步实施。
七、 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要完善城市绿化系统,严格保护中心市区与外围组团间的绿化隔离地带。要加大植树造林、荒山绿化工作的力度。要继续抓紧治理大气、水体、噪声以及生产、生活废弃物污染,积极推广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的使用,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治汽车尾气污染。要加强水资源保护,强化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严禁在城市水源上游和城市上风方位发展有污染的工业。
八、 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西安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抓紧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并深化有关专业规划。要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法规,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规划区范围包括各类开发区在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驻西安市的所有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西安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西安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西安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国务院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