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4年09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4〕71号
施行日期2004年09月0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2004]7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请设立日照市岚山区的请示》(鲁政发[2002]59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设立日照市岚山区。将日照市东港区的岚山头、安东卫2个街道和虎山、碑廓、黄墩、后村、高兴、巨峰6个镇划归岚山区管辖。岚山区人民政府驻岚山路。
岚山区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勘定。
国务院
二00四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