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85年09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5]司发人字第352号
施行日期1985年09月0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司法厅:
你厅川司发[1985]126号报告收悉。劳改、劳教单位是国家专政机关,主要任务是惩罚、改造罪犯和教育、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劳改、劳教单位也要组织生产,但生产只是改造、教育犯人和劳教人员的一种手段,为了更好地贯彻“改造第一、生产第二”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我们意见:劳改、劳教单位应列入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劳改、劳教干警是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应执行人民警察工资标准。以上意见请报告你省政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