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85年)司法部关于对四川省司法厅请示劳改单位列入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改革范围问题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2-15   阅读: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85年09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5]司发人字第352号

施行日期1985年09月0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司法厅:

你厅川司发[1985]126号报告收悉。劳改、劳教单位是国家专政机关,主要任务是惩罚、改造罪犯和教育、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劳改、劳教单位也要组织生产,但生产只是改造、教育犯人和劳教人员的一种手段,为了更好地贯彻“改造第一、生产第二”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我们意见:劳改、劳教单位应列入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劳改、劳教干警是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应执行人民警察工资标准。以上意见请报告你省政府决定。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