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1年11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通〔2011〕308号
施行日期2011年11月2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2011年11月25日 司发通〔2011〕308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燕城监狱、最高人民检察院驻司法部燕城监狱检察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司法部燕城监狱在押罪犯狱内又犯罪案件起诉及审判管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司法部燕城监狱在押罪犯狱内又犯罪系普通刑事案件的,起诉工作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一审和二审法院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 司法部燕城监狱在押罪犯狱内又犯罪系危害国家安全、外国人犯罪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起诉工作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负责,一审和二审法院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 司法部燕城监狱狱内又犯罪案件的其他有关事宜,由燕城监狱、最高人民检察院驻燕城监狱检察室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共同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