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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和法律服务工作预防化解因防治非典型性肺炎引发的矛盾纠纷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2-15   阅读: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3年08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3〕75号

施行日期2003年08月1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近一时期,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在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作用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时期律师工作的通知》,积极组织广大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人民调解员,开展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化解工作,为保障“非典”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经过全国上下的共同努力,防治“非典”的斗争取得阶段性重大胜利,目前疫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防治工作逐步走上依法、科学、规范、有序的轨道。但是,一些因防治“非典”引发的矛盾纠纷尚未消除,个别地方还有所增多,有些矛盾纠纷还有激化的可能。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要求各地、各部门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法律服务机构要总结经验、再接再厉,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的优势,进一步做好预防、化解因防治“非典”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工作。

一、 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重视和加强预防化解因防治“非典”引发的矛盾纠纷工作

非典型肺炎是一场突如其来的灾害。在防治“非典”过程中引发了一些家庭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医患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环境纠纷、行政纠纷等社会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纠纷往往带有突发性、多样性、群体性的特点,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解决的难度比较大,如不及时妥善处理,不仅直接影响防治工作的进一步开展,而且会影响经济的正常发展和社会秩序稳定。

人民调解组织和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贴近群众、网络健全、服务便利,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具有基础性、预防性和治本性的职能优势,对于妥善处理因防治“非典”引发的矛盾纠纷,具有重要而独特的作用。通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和法律服务工作,引导和促使矛盾纠纷各方以公共利益为重,依法平等协商,自觉消除争执,有利于巩固防治工作成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与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是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将思想认识进一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上来,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自觉地将组织和指导广大法律服务人员和人民调解员预防化解因防治“非典”引发的矛盾纠纷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全为维护社会稳定。


二、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职能作用,广泛开展预防化解工作

人民调解组织要主动分析研究“非典”防治中引发的矛盾纠纷的特点,及时总结规律,并以此为依据,有计划地开展法制宣传活动。通过新闻媒体、法制宣传栏、黑板报、法制学校等阵地,进村、入居、到户,向群众宣讲 传染病防治法、民法、 合同法、 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遵纪守法的意识和明辨是非的能力。在防治“非典”的特殊情况下,人民调解组织要更加重视搞好重点预防,在曾经出现过“非典”疫情的地区以及病愈患者的居住地开展宣传工作,用法律和科学消除当地群众的不解与担忧;对因“非典”引发的医患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环境纠纷等重点加以防范和化解,防止这些纠纷转化成群体性事件,防止其激化;要做好对矛盾纠纷重点人、重点户和群体性纠纷的组织领导者的说服教育,及时了解他们的想法,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工作,从源头上避免纠纷发生。

要充分利用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调解员、纠纷信息员的组织网络,发挥广大人民调解员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要根据本区域受“非典”疫情影响的程度,结合工作实际,科学地确定排查的时间、范围和方法,做到逐门、逐户、逐人进行摸底排队,及时发现、了解纠纷信息与苗头,掌握纠纷重点区、重点事和重点人。要健全纠纷信息传递机制,完善纠纷信息员组织网络,确保纠纷信息传递渠道的畅通。要对排查中发现的各种纠纷信息加以分析研究,根据纠纷的性质确定反馈对象。对排查中发现的酝酿群体上访、请愿苗头和激化征兆要立即上报当地基层人民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

对于因防治“非典”引发的矛盾纠纷,凡符合人民调解工作范围的,人民调解组织都应当积极受理调解。要根据纠纷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的性质,采取适当方式,向当事人宣讲有关政策法律,强化社会主义道德教育,耐心细致地开展说服疏导工作,灵活运用各种调解技巧,引导当事人协商互谅,缓解其对立情绪,避免矛盾纠纷激化。要主动介入重大纠纷和群体性纠纷的调解工作,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教育、疏导和劝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防止其扩大与升级。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及时向党委、政府反映人民群众的合理意愿与要求,同时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做好患者及死者亲属的抚慰与救助工作,帮助因“非典”造成损失的群众解决实际生活困难,教育广大群众消除对“非典”康复者的歧视,使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保障“非典”防治工作顺利进行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三、 积极开展法律服务,为预防化解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

法律服务人员应将依法妥善解决因防治“非典”引发的矛盾纠纷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充分发挥服务、沟通、监督、公证职能,积极为立法部门完善法律法规,为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意见,为医疗机构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通过代理、法律咨询等活动配合政府做好引导工作,对解决各类纠纷提出合法、合理的方案,促进政府和公众的沟通,缓解纠纷当事人的矛盾。在代理因防治“非典”引发的各类纠纷案件中,要加强法制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教育、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依法主张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广大公证人员要认真研究因防治“非典”引发和医患纠纷、债务纠纷、合同纠纷、遗产纠纷、继承纠纷,结合公证的预防功能,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解决的措施,尤其要认真办理“非典”亡者物品保全公证、遗产公证、债权债务公证等事项,防止矛盾纠纷的产生,为矛盾纠纷的解决提供法律保障。


四、 注意把握工作原则,努力增强预防化解工作的成效

一是要坚持依靠党政领导,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因防治“非典”引发的矛盾纠纷在性质上仍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由于这些矛盾纠纷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预防化解工作的政策性很强。因此,要自觉地将人民调解工作和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当地“非典”防治和改革发展全局之中,争取广泛的支持与配合。要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重视与支持,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对于群众性纠纷和公民与法人以及社会组织之间的纠纷,要主动报告党委政府,征求党委政府的意见,咨询相关法律政策。要注意将人民调解工作和法律服务工作与卫生防疫、社会保障、治安管理以及司法审判等有关工作有机衔接、密切配合,保障预防和化解因防治“非典”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工作的顺利、健康开展。

二是要坚持积极引导,协商、调解为主。要加强与群众尤其是矛盾纠纷各方的沟通,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强调从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高度来看待和认识发生的矛盾纠纷,把解决纠纷的过程作为发扬中华民族互谅互让传统美德、传播现代法治理念、增强民族凝聚力、增进理解促进团结的过程。要把协商、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主要途径和方法,注重疏导,强调合作,促成纠纷各方公平分担损失、积极寻求双赢,从根本上消除矛盾隐患。要发挥工作能动性,一旦发现纠纷隐患和苗头,应主动介入,及时开展化解工作,避免纠纷直接进入诉讼程序。

三是要坚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公平解决。要认真遵守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尊重纠纷当事人的意愿和权利,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和调解结果。在当事人选择调解程序后,要及时开展调解,力求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或初发阶段。在调解纠纷时,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依据党和政府有关防治“非典”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严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保证人民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在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不具体时,要按照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公平调解,合理解决纠纷,一般不制作书面的人民调解协议。

四是要坚持资源整合,形成整体效能。要统一调度司法行政工作职能,充分发挥整体优势与工作合力,预防和化解因防治“非典”引发的矛盾纠纷。司法所、司法助理员要当好党委政府的法律参谋,及时了解掌握最新方针政策和纠纷动态,指导好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并主动参与和组织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要充分发挥各类法律服务组织的优势,积极帮助人民调解组织分析总结因防治“非典”引发的矛盾纠纷的类型、特点和调解策略,提供调解纠纷的法律建议,并积极参加和协助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要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为在防治“非典”中遭受损失的群众提供及时的法律救助,减少引发纠纷的不稳定因素。


五、 精心组织领导,保障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预防化解因防治“非典”引发的矛盾纠纷工作的指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专门抓,在抓落实上下功夫。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精心制定工作方案,提出具体贯彻要求和措施。要组织和发动广大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人民调解员积极参与因防治“非典”引发的矛盾纠纷的预防化解工作。要适时表彰奖励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大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和指导,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

因防治“非典”引发的矛盾纠纷具有许多新特点,要切实加强研究工作,提高指导工作的质量。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认真分析矛盾纠纷发生的成因、特点,把握其发生发展的一般规律,提出预防和调解工作的原则和对策。要特别注意研究与此类矛盾纠纷有关的法律、政策问题,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和法律服务组织准确运用法律,实现依法调解,依法服务。要不断总结推广工作经验,推动工作发展。

要把预防化解因防治“非典”引发的矛盾纠纷工作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改革和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各项部署结合起来,与深化法律服务工作的改革结合起来,以预防化解工作检验改革的成效,通过深化人民调解工作和法律服务工作改革,保障预防化解工作的深入开展。要结合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和特点,积极探索社会矛盾纠纷处理的快速反应机制和长效机制,实现工作方式方法和工作机制的创新,推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和解决的法制化、规范化,保障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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