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5年04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85〕59号
施行日期1985年04月2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要求开放丹东港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开放丹东港,目前只办理国轮外贸运输的进出口业务,待条件成熟后,再对外轮开放。
二、 进出丹东港船舶的联检等事宜,由设在丹东市的检查、检验等机构承担,不另外增设机构和增加编制。检查、检验等单位在丹东港的办公场所及值班休息用房由丹东市负责解决,免费提供。检查、检验单位的交通工具和业务所需专用仪器设备由各主管部门解决。
三、 丹东港正式开放前,由你省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你省适时对外公布。有关开放的具体事宜,请与国务院口岸办直接商洽。
国 务 院
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