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2年08月3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82〕116号
施行日期1982年08月3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982年8月31日国务院发布)
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批准国务院直属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决议。现就涉及中国银行的地位问题,通知如下:
中国银行是社会主义国营企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外汇专业银行。根据一九八0年九月二十二日国务院批准的 《中国银行章程》,它的任务是:组织、运用、积累和管理外汇资金,经营一切外汇业务,从事国际金融活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中国银行除经营本身业务外,还可以根据国家的授权和委托,代表国家办理信贷业务。机构改革后,中国银行承担的各项任务并无改变,仍然根据国家的授权和委托,代表国家办理信贷业务。过去代表国家对外签订的一切贷款协议,仍由国家负责,不受机构改革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