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6年05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法部令〔2006〕第103号
施行日期2006年05月1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的业务流程
一、 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证,应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公证申请表。如申请人委托别人代为办理公证的(法律规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公证的除外),必须向公证处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盖章。法人及其他组织申请公证的,应经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持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的代理人代为办理,代理人应提交有代表权的相关证明。
二、 受理
受理公证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2、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3、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规定的范围4、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机构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三、 收费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者补收手续。
四、 审查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人数、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及相应的权利;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3、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4、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5、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五、 质检与审批
公证事项的承办公证员核实审查后,提出拟可出证的意见,将公证事项审批表连同公证书原稿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主任、副主任或质检员质检审批。
六、 出具公证书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办证程序规定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七、 领取/发送公证书
公证书出具后,可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机构领取,也可应当事人的要求由公证机构发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收到公证书应当在回执上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