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6年12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6〕126号
施行日期1996年12月2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邮电部、外交部:
国务院核准1995年9月12日我国代表在亚洲太平洋邮政联盟第七届代表大会上签署的《亚洲太平洋邮政联盟组织法附加议定书》和《亚洲太平洋邮政联盟总规则》。核准书由外交部部长签署,交存核准书的具体手续由外交部办理。在核准书中,同时声明终止我国代表于1990年12月6日在新西兰罗托鲁阿签署的《亚洲太平洋邮政公约》。
国务院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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