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96年)国务院关于核准亚洲太平洋邮政联盟法规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2-18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6年12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6〕126号

施行日期1996年12月2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邮电部、外交部:

国务院核准1995年9月12日我国代表在亚洲太平洋邮政联盟第七届代表大会上签署的《亚洲太平洋邮政联盟组织法附加议定书》和《亚洲太平洋邮政联盟总规则》。核准书由外交部部长签署,交存核准书的具体手续由外交部办理。在核准书中,同时声明终止我国代表于1990年12月6日在新西兰罗托鲁阿签署的《亚洲太平洋邮政公约》。

国务院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跳至第条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