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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2-18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8年12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545号

施行日期2009年01月0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5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 删除第二十四条。

二、 将第二十五条作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经国家批准计征港务费的沿海和内河港口,进出港航道的维护费用由港务费开支。”

三、 将第二十六条作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专用航道的维护费用,由专用部门自行解决。”

四、 将第二十七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对中央、地方财政拨给的航道维护费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此外,对其他条文的顺序做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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