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7年07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222号
施行日期1997年07月0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199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22号)
现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日
国务院决定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全额上缴,并按照下款规定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成比例分别入库,年终不再结算。”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修改前的条文
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全额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年终按照下款规定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成比例,单独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