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21年)公益诉讼检察服务乡村振兴助力脱贫攻坚典型案例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2-19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2021年02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1年02月24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1.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落实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和贫困人口赡养政策系列行政公益诉讼案


2.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保护箬阳茶质量与品牌行政公益诉讼案


3.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废弃农资包装物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4.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一师检察机关督促整治农业残膜污染系列行政公益诉讼案


5.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黑土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6. 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占用耕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7. 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垃圾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8.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灌溉渠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9.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农村旱厕行政公益诉讼案


10.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无公害蔬菜质量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11.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12.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农村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13. 江西省鹰潭市检察机关督促保护农村饮水安全系列行政公益诉讼案


14.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毓秀苗族乡饮用水源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1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乃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萨吾尔山冰川水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落实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和贫困人口赡养政策系列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精准识贫扶贫 社会救助兜底保障 贫困人口赡养

【要旨】

针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和贫困人口赡养政策实施中存在的监管漏洞,检察机关督促乡镇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取消不符合政策条件人员的申领资格。通过释法说理、签订承诺书、劝诫、调解、支持起诉等方式,督促赡养义务人履行赡养义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基本案情】

河北省沽源县原是国家级贫困县,该县有的乡(镇)在落实国家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和贫困人口赡养政策中,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负有赡养义务子女的供养能力等情况未尽到严格审查核实职责,导致部分不符合条件人员享受了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影响精准扶贫,损害了国家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沽源县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西辛营乡在落实国家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和贫困人口赡养政策中履行职责不到位,存在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享受了此项政策的情况,遂于2020年5月25日决定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询问该乡民政部门负责人、走访申请人和部分村民及村干部等方式,对105份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申报审批程序的合法性进行调查核实。发现有的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填报不真实,乡政府在核查工作中,未严格履行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结果公示等程序。同时发现个别具备赡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将赡养父母的义务推给社会,既损害国家利益,又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020年6月20日,沽源县院依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向西辛营乡政府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对全乡已享受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和贫困人口赡养政策的人员进行重新审核,严格落实申请审批程序,全面核实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对不符合政策条件和处于贫困人口渐退期的居民,区分不同情况,落实应退尽退、应保尽保政策;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强化依法履职,确保国家扶贫惠民政策正确实施。

西辛营乡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立行立改,组织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迅速对全乡23个村已享受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和贫困人口赡养政策的1819户进行重新审核,取消了3户不符合政策条件人员的申领资格。对13户处于贫困渐退期的家庭完善了档案,落实了动态管理。

沽源县院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辖区内其他乡(镇)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类似问题,遂于同年8月19日向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全县已享受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和贫困人口赡养政策的人员进行重新审核。

该县民政局收到检察建议后,专门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安排,督促指导全县其他14个乡(镇)对已享受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和贫困人口赡养政策的19550户重新进行审核,取消了60户不符合政策条件人员的申领资格。同时,完善了救助对象基础信息,建立了《有供养能力子女名单》《子女供养能力及供养情况备案表》《赡养承诺书》等信息台账共计3000余份。沽源县院还针对个别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依法支持起诉3件。

针对该领域存在的问题,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专项监督活动,指导下辖17个基层院主动与当地民政部门和乡(镇)对接,对全市31万户享受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和贫困人口赡养政策的情况进行重新调查核实。各基层院通过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取消了479户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申领资格。

【典型意义】

社会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兜底手段。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该领域存在的监管漏洞,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促进相关部门严格依法行政,确保精准扶贫政策落实落地。同时以点及面,部署开展专项活动,凝聚工作合力,推动区域内同类问题得到全面整治,服务保障打赢脱贫攻坚战。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保护箬阳茶质量与品牌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农产品质量安全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要旨】

针对假冒劣质农产品侵害消费者权益,影响农产品品牌声誉问题,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推动农产品申请国家地理标志保护,形成标准化品牌,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基本案情】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箬阳乡地处高山,茶业种植历史悠久,因其得天独厚的水质和气候条件,种植箬阳茶一直是当地村民的主要收入来源。2020年以来,一些商户使用质次价低的劣质茶叶冒充箬阳茶,不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而且严重破坏箬阳茶的品牌声誉,侵害广大消费者和茶农、茶企的合法权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3月,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婺城区院)在箬阳乡开展帮扶调研时发现本案线索。同年4月8日,婺城区院决定立案调查,成立办案组,将当地茶叶经销商比较集中的金华市农贸市场作为重点调查场所。在前期摸排基础上,检察机关对相关对象深入开展调查询问,调取在售茶叶标识、进销货凭证等书证。查清部分商户存在从外地低价购进其他品种的茶叶,并使用伪造的箬阳茶标签在茶叶外包装上贴标后高价销售等违法行为。为提升监督精准度,检察机关还聘请资深茶农和技术人员对抽样样品的外观品相及口感进行评判,并出具专业意见。同时,在婺城区院快速检测实验室进行初检后,又将涉案茶叶委托金华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做进一步检测,证实涉案茶叶的铅含量超标三倍,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020年4月29日,婺城区院向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违法商户作出处理,进一步规范对茶叶市场的管理,加强对箬阳茶这一地方特色农产品的质量监管和品牌保护。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全面清查问题茶叶,抽查茶叶经营户83家,茶叶产品240余批次,查扣问题茶叶220余公斤,对9家违法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婺城区院积极向区委、区政府汇报案件情况,推动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和公安等职能部门联合开展箬阳茶产业专项治理行动,有效净化了茶叶市场环境。

2020年5月,在跟踪督促检察建议落实的过程中,婺城区院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箬阳茶品牌保护意识欠缺、生产管理体系散乱、质量标准缺失等问题,向政府部门提出加大茶产业规范保护,提升箬阳茶商标品牌价值的对策建议。有关部门经深入研讨,将箬阳茶中的名品“箬阳龙珍”向农业农村部申请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2020年9月22日,“箬阳龙珍”顺利通过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评审。该地理标志拟保护面积1300公顷,惠及54个行政村的3000多户茶农,当年人均增收可达20%以上。

【典型意义】

培育提升乡村产业品牌,有利于增强乡村持续增长力,推进质量兴农。检察机关聚焦当地乡镇特色茶产业发展问题,积极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一手抓办案,一手抓帮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制约茶产业发展的症结,督促行政机关依法整治制约农村产业高质量发展问题。寓治理于监督,推动箬阳茶品牌获得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进一步提升乡村特色产业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废弃农资包装物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废弃农资包装物 农业生态保护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基层废弃农资包装物回收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体系不健全、行政协同不足等造成环境污染问题,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通过办案,推动探索废弃农资包装物回收闭环管理模式,建立长效综合治理机制。

【基本案情】

201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将废弃农资包装物回收处置列入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安排专项资金,明确牵头单位及相关责任部门,推进废弃农资包装物回收处置体系建设,确保回收处置任务达标。但因事项涉多个部门,职责不清,协同共治不够。截至2020年4月,各镇废弃物回收中转站等硬件设施建设不达标;回收公司、农资店、农户等回收义务主体责任未落实,收处链条未形成闭环管理;含有农药残留的农药包装瓶袋等废弃物仍随意丢弃,污染生态环境,成为公众健康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良庆区院)在履职中发现该案线索,经现场核实,遂决定于4月8日成立专案组立案调查。专案组向农户、村委干部、农资店经营者发放调查问卷,核实相关部门履职情况;走访镇政府工作人员和回收公司代表了解此项工作存在的问题;运用无人机航拍、现场勘查、询问等方式,收集固定废弃农资包装物随意丢弃田间地头、与其他垃圾混同处理等相关证据。经以上工作查明,区农业农村局、各镇人民政府未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在已有专项公共资金保障下,废弃农资包装物回收处置工作未落到实处;大量内含毒性的废弃农资包装物随意丢弃在田间或与其他垃圾混同处理,农村土壤、水源持续存在受污染风险,破坏农村人居环境,侵害了社会公众利益。

同年4月24日至30日,良庆区院依法向区农业农村居民和有关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农业农村局依法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压实生产、经营者对售出农药追踪溯源、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的法定义务,督促城区供销联社立即整改增建废弃物防渗漏凹槽和消毒池,保证废弃物集中存贮标准规范;各镇人民政府加强与回收公司对接,督促村委干部发动农户主动回收废弃物;各部门协同共治,加大政策法规宣传,推动完善城区废弃农资包装物回收处置体系建设,引导各责任主体主动参与废弃农资包装物污染防治工作。

检察建议发出后,良庆区院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案件办理情况。区党委、区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要求相关部门认领责任,合力整治,并邀请检察机关同步监督落实。随后,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督促相关部门加快推进检察建议落实。良庆区院持续跟进监督,及时跟进推动回收处置工作情况。截至2020年12月底,城区共投入40多万元在4个回收中转站增建了防渗漏凹槽和消毒池,累计回收废弃农资包装物300余万件,总重量75.94吨,并全部交专业机构外运处置,回收处置率达100%。

办案过程中,良庆区院积极延伸检察服务,推动相关部门共同建立健全“农户自行收集—回收企业集中—中转站分类—专业机构处理”的废弃农资包装物回收处置闭环管理模式,形成长效机制。目前,区政府已将此事项列入2021年重点工作。

【典型意义】

乡村振兴、治理为先。检察机关从解决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行政监管协力不足问题入手,通过个案办理推动系统综合治理,既解决了废弃农资包装物回收难、处置难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难题,又协同推动把废弃农资包装物的回收处置体系建成无害化处理并持续高效运行的废弃农资包装物闭环管理体系,实现废弃农资综合长效治理,保障农村生态文明建设。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一师检察机关督促整治农业残膜污染系列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农业残膜污染 土地保护 一体化办案

【要旨】

检察机关聚焦农业残膜污染问题,积极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和土地资源。

【基本案情】

农业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主要产业,地处南疆的第一师是棉花、水稻的主产区。因农用薄膜具有的保温、保墒、增肥、除草等作用,被大量使用于农业生产。第一师辖区各团镇、连队未及时回收农用残膜,致使其大量堆积在田间地头。残留在土壤中的塑料薄膜难以降解,形成大面积“白色污染”,不利于农作物生长,导致农作物减产。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3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一师分院在开展农田塑料薄膜严重污染土壤领域专项行动中发现土壤中的农用残膜严重影响生态环境问题线索,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分别交由阿拉尔垦区检察院、阿克苏垦区检察院、沙井子垦区检察院立案办理。

三个基层院经调查,辖区团镇连队的田地、排碱渠、林带散落着大量的农用薄膜、农药包装物等在农耕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这些农业废弃物不仅破坏了土壤结构,降低了机械播种质量,导致农作物减产。同时,残膜中的塑化剂释放到土壤中,对农作物也造成了污染。经兵团农业局抽样检测结果为土地残膜四级严重污染(30公斤以上/亩),严重违反了农业、土壤和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019年4月,三个基层院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三个团镇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对辖区内田间地头堆放的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进行有效清理;履行监管职责严格禁止在春耕春播时期,对回收的耕层残膜掩埋或焚烧;合理布局回收网点,通过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指导,帮助其科学处置农业废弃物,从根本上解决农田“白色污染”问题,保护农业生产环境和生态环境免受破坏。

收到检察建议后,三个团镇党委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对残膜治理进行了安排部署,制定整改方案,采取了源头控制降低回收难度、健全网点保证回收率、强化行政监管保证捡拾率等务实举措。经过整改,共投入人力23000人次,设立残膜回收站6个,回收废旧残膜360余吨,治理被污染耕地197400亩,地膜回收率达到90%。整改期间,检察机关深入田间地头跟进监督,通过面对面讲解、印发宣传手册、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等方式,宣传残膜的危害和使用者的义务,提升了职工群众环保和绿色发展意识。

【典型意义】

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是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重要一环。检察机关在办理农业面源污染系列案中,深入一线调查研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调查证据为基础,努力消除污染源头,形成了促进依法行政、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益的良好局面。同时,对检察建议整改情况和集中整治活动跟进监督,主动参与整治,及时派员了解整改工作。尤其在集中清理回收残膜工作中,办案检察官深入田间地头,加大宣传,有效督促整治工作的全面落实。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黑土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采煤塌陷区 黑土地保护 综合治理

【要旨】

针对煤矿开采导致土地塌陷、黑土地损毁的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并由点及面开展专项行动,推动区域综合治理,有效保护耕地中的“大熊猫”。

【基本案情】

二九一农场隶属于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红兴隆分公司,地处广袤的黑土地带,耕地面积62万亩,是国家重要的商品粮基地。位于该农场内的龙煤矿业集团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鸭山矿业公司)下属企业东荣二矿、三矿(以下简称双鸭山矿业公司所属二矿、三矿)经过三十余年的开采,造成该农场土地塌陷23205亩,其中耕地面积18585亩,区域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国家利益受损。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8月5日,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红兴隆院)通过走访摸排发现该公益损害线索。经层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后,8月10日红兴隆院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取地籍资料、勘测图标、复垦方案、卫星图片等证据材料查明,双鸭山矿业公司所属二矿未依据《土地复垦条例》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也未缴纳土地复垦费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双鸭山矿业公司所属三矿虽已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建立了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但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2020年需缴纳土地复垦费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共计1247.39万元。截至2020年8月底,尚余647.39万元未缴纳。集贤县自然资源局作为县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对双鸭山矿业公司的上述行为,既未依法催缴,也未作出行政处罚,存在怠于履职的情形,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损害国家利益。

2020年9月17日,红兴隆院向集贤县自然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双鸭山矿业公司所属二矿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依据方案要求缴纳相应土地复垦费用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督促双鸭山矿业公司所属三矿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缴纳复垦费,清理矸石山超占的耕地。集贤县自然资源局接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成立专门工作小组,下发了《催缴土地复垦费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通知书》。

目前,双鸭山矿业公司所属二矿的土地复垦方案已编制完成,同时双鸭山矿业公司对其所属其他缺少复垦方案的煤矿也一并编制了复垦方案,正在上报审核中。双鸭山矿业公司所属三矿土地复垦费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1247.39万元全部缴纳完毕,并与自然资源局、银行共同签订了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在银行建立三方监管账户;投入100余万元对轻度塌陷区内的沟渠、田间道路等基础设施进行修复,以满足正常的农业生产;投入300余万元将矸石山巷道改道,对矸石山堆放点重新选址,清理超占煤矸石10.2万立方米,预计矸石山清理后将恢复耕地28余亩。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黑土地是耕地里的大熊猫”,强调“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黑土地保护好、利用好,使之永远造福人民”。黑龙江垦区地处东北黑土区核心区域,承载着我国商品粮生产的重要使命。检察机关督促自然资源部门征收土地复垦费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推动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解决了多年来形成的采煤区土地塌陷问题。树立“边开采边治理”的生态综合治理新理念,为土地塌陷治理复垦修复提供有益探索,体现了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国家生态和粮食安全战略的担当。

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占用耕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耕地保护 违章建筑 依法全面履职

【要旨】

对于非法占用耕地违法行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机关经检察建议督促后,违法行为持续存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随县齐心石材厂(以下简称齐心石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随县唐县镇双丰村五组1.2万平方米耕地及其他农用地,用于建设厂房、办公楼、堆料场及附属设施,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年12月16日,随县原国土资源局责令齐心石材限期拆除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以罚款7万元,齐心石材缴纳罚款后,并未实施拆除行为。2018年6月,随县原国土资源局向随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申请逾期,被随县人民法院驳回。

2019年3月,因机构改革,随县原国土资源局、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职责整合,组建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针对齐心石材前期非法占用耕地及其他农用地行为,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采取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措施,将齐心石材生产车间非法占用的5537平方米土地转为建设用地,但齐心石材办公楼及大部分石材堆场不在城市建设用地批复方案之内,且涉案土地均未办理供地手续。2019年以来,齐心石材另非法占用3783平方米耕地及其他农用地。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上半年,随县人民政府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石材行业专项清理。随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随县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随县原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履职的案件线索,遂立案调查。经调阅行政执法卷宗、实地走访、现场勘查,查明了齐心石材非法占用耕地及行政机关履职不到位的事实。

2019年8月28日,随县院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送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责令齐心石材限期拆除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

2019年9月16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回复随县院: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作出上述处理决定,正在督促整改;对新增违法占地行为正在调查处理。同年12月24日,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齐心石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齐心石材新增违法占地3783平方米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但对齐心石材2013年非法占地行为未重新作出行政处理,齐心石材非法占地行为持续存在,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诉讼过程】

2020年6月1日,随县院向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撤销随县原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一定期限内继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同年7月17日,随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庭审理过程中,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答辩称:齐心石材系唐县镇政府招商引资企业,存在“边建设、边办理用地手续”情况,因调整产业布局等原因未能完成供地手续;将按照法院判决,重新对齐心石材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已对新增违法占地行为进行处理。

随县院向法院提交了涉案行政执法材料、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省人民政府关于随县2018年度第9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土地征收公告与补偿方案》等证据。同时提出辩论意见: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有辖区内土地违法行为监管职责,其对齐心石材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占用土地违法行为,未依法责令齐心石材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在申请强制执行逾期后,没有采取向县政府和向上级国土部门报告、停止办理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等手续,没有穷尽行政管理手段;其采取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措施,既与生效的行政决定相悖,也违反《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依法继续履行监管职责,强化耕地保护。

2020年7月23日,随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判决生效六十日内,重新对齐心石材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同时责令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继续履行监管职责。

案件判决后,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积极履行职责,依法重新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齐心石材将非法占用的11483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随县唐县镇双丰村村委会,没收4215.8平方米的建筑物,处以罚款122369元。截至目前,齐心石材已缴纳罚款122369元,涉案土地已经全部退还至村委会。同时,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5689平方米耕地上的附着物已全部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典型意义】

守住耕地保护红线,是土地资源保护的基本国策。对于非法占用耕地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首先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严格落实耕地保护政策。对于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全面履职的,依法提起诉讼,彰显“耕地红线不能碰”的底线。

对于行政机关不依法全面履职的判断和认定,应当以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法定职责为依据,以是否全面运用行政监管手段制止违法行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为标准。

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垃圾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生态环境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要旨】

针对行政机关在乡村环境治理中存在的职能交叉、权责不清、履职不尽责等执法难题,检察机关应厘清行政机关的职责,分别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负有相应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保障美丽乡村建设。

【基本案情】

洛阳市老城区井沟村属丘陵地形,位于城乡接合部,紧邻黄河支流瀍河岸边。自2010年以来,李某等人在租赁井沟村吕祖庙附近土地期间,收取费用后由他人长期在租赁的土地上倾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形成巨大垃圾山,近80亩土地种植条件遭到毁坏,污染周边环境,影响居民正常生产生活。随着倾倒的垃圾不断增多,垃圾山逐渐逼近村民住宅,夏季散发阵阵恶臭,群众向相关部门反映多年,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3月20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该案件线索后,逐级交由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老城区院)办理。2019年4月1日,老城区院立案调查。该院公益诉讼、技术、法警等部门干警密切配合,多次到现场勘查,使用无人机航拍取证,并联系环境鉴定评估机构针对环境污染损害程度等问题进行咨询、鉴定。经调查发现,大量的垃圾因长期倾倒堆积,已经将井沟村吕祖庙附近几十米深的山沟填平,形成巨大的垃圾山并且绵延至瀍河周边,严重破坏土地种植条件,一旦发生滑坡,将堵塞瀍河河道,造成河水污染,进而威胁洛河、黄河水质安全。

垃圾山位于城乡接合部,情况复杂,整治工作涉及多个行政部门,行政机关管理职能存在交叉。老城区院主动向区委领导汇报,得到老城区区委的大力支持。经进一步深入调查,在全面厘清各行政机关职责后,老城区院于2019年6月,分别向区环保局、国土局、洛浦办事处、城管局及应急管理局发送检察建议,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其各自的行政监管职责,相互配合,督促李某等人尽快清理垃圾,修复土地和受损环境,恢复土地原貌和种植条件。公安机关已对涉及刑事部分立案调查。

检察建议发出后,老城区院持续跟进监督,多次推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整改标准、整改进度等问题,督促各方开展垃圾山综合整治工作。经过各方的深入工作和释法说理,李某等人深刻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及危害性,按照环境修复标准积极配合,开展整改工作。此次整改活动,共清理违法堆放建筑垃圾20余万立方米,生活垃圾400余吨,并积极开展生态修复,复垦土地200余亩,覆土平整绿化被占土地植树2万余株。李某等人在限定期限内将垃圾清运完毕,昔日垃圾山变成环境优美的特色游园。

【典型意义】

乡村垃圾堆积涉及土地保护、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破坏了乡村生态环境,有碍美丽乡村建设。面临多个行政部门的职能交叉、权责不清,导致生态环境难以得到有效治理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厘清有关行政部门责任,主动争取党委支持,形成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合力,共同推动环境污染问题扎实有效整改,破解了行政执法难题。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辅助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使用无人机航拍取证,科学测算垃圾占地情况及污染程度,为案件办理提供扎实的证据基础。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灌溉渠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灌溉渠污染 农村人居环境 综合治理

【要旨】

针对农村灌溉渠污染影响人居环境的问题,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督促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并持续跟进监督,确保实际效果,助推乡村人居环境整治和经济社会发展。

【基本案情】

广东省廉江市安铺镇南灌渠支渠流经茂桂路村及欧家村,全长约3000米。灌溉渠附近禽畜养殖户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部分村民的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废弃农作物,未进行任何处置,直接排入该灌溉渠。造成渠道堵塞,水体发黑发臭,严重影响两村几百亩农田灌溉以及居住环境。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12月,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廉江市院)接到茂桂路村委会反映的欧茂灌溉渠污染公益线索后,决定由该院检察长担任主办检察官立案办理。办案组通过沿途查看污染情况,询问村委干部、向当地村民了解农田灌溉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的处理情况,询问安铺镇人民政府相关履职情况,开展调查取证,查明多种因素造成欧茂灌溉渠污染、灌溉功能丧失的事实。当地村委和村民多次向镇政府书面请求帮助解决清理疏通欧茂灌溉渠、加强畜禽养殖户的管理,村民也曾自发筹资聘请挖掘机对灌溉渠进行了部分清理,但污染源尚未消除,灌溉渠的情况没有得到较好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安铺镇人民政府对欧茂灌溉渠污染负有行政监管职责。2020年3月17日,廉江市院向安铺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区域环境污染进行综合治理,修复并保护相关区域的生态环境。

安铺镇人民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协同各个部门、各个村委会、自然村开展欧茂灌溉渠流域综合治理行动:一是筹集资金实施疏通欧茂灌排渠的生态工程项目;二是加强“散乱污”畜禽养殖场管理,对禁养区范围内的所有畜禽养殖场予以关闭搬迁和取缔,责令限养区、适养区范围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建设配套粪污处理设施;三是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设施,推进垃圾焚烧设施与垃圾中转站配合使用;四是合理布局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设置警示牌,严控生活污水乱排放行为;五是实行河道常态化管理和长效养护,加强辖区内网格员和保洁员对河道的管护,定期巡查和清洁;六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村民环保意识。

廉江市院于2020年5月收到安铺镇人民政府复函后,积极组织开展“回头看”,不定期实地回访跟进调查。截至2020年12月,该灌溉渠河道清淤、护岸、绿化等工程全长1750米,总预算164多万元,工期分两期,第一期已全面完成,渠道清淤扩挖宽4米、深2米。镇政府为沿岸村民安装生活污水排放管道,沿线每个自然村庄均设立一个标准垃圾收集点(垃圾池),各村也按需求合理配置保洁员,负责上门上户收集生活垃圾,村庄垃圾做到“日产日清”。欧茂灌溉渠综合整治工作有序开展,灌溉功能基本恢复。

【典型意义】

乡村振兴,生态宜居是关键。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有利于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乡村发展新格局。廉江市院在开展“守护美丽乡村”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中,及时回应群众诉求,检察长带头办案,迅速厘清行政机关监管责任,有针对性地向属地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推动实施“减少外源污染,控制内源污染”的综合治理工程,切实发挥了服务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的积极作用。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农村旱厕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生态环境 公共安全 农村旱厕

【要旨】

针对农村废弃旱厕污染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生态环境治理和保障人民群众安全职责,推进辖区人居环境改善和美丽乡村建设。

【基本案情】

2017年以来,惠安县以卫生城镇创建为抓手全面推进“厕所革命”,但村民“以厕保地”的心理、整治资金缺口大等问题给工作推进带来了一定难度。惠安县涂寨镇等多个乡(镇)的旱厕设施简陋,大多以条石或砖头砌成,部分旱厕墙体出现倾斜或已倒塌,露天旱厕没有进行围护、设置警示标志,被掩盖在周边的杂草之中,存在较大安全隐患。部分旱厕废弃物未被填埋,裸露在外,未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存在传播疾病风险,严重影响农村人居环境。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11月上旬,惠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惠安县院)在履职中发现,涂寨镇多个旱厕长期未使用、维护,留存大量淤泥和积水,个别深达两三米,存在安全隐患、污染农村生态环境。2019年12月11日,惠安县院决定立案。经调查查明,多个乡(镇)的诸多旱厕没有得到有效整治,存在旱厕设施简陋、未设置警示标志、卫生状况较差等问题,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农村生态环境。有关乡(镇)政府怠于履行生态环境治理和人民群众安全保障职责。

惠安县院与相关行政机关磋商沟通后,于2020年1月11日先后向9个乡(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继续加大旱厕整治力度,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避免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被侵害状态。有关乡(镇)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严格按照中央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要求,立即加大对旱厕的整治力度,有序推动农村旱厕问题解决。

为确保切实解决有关问题,惠安县院持续跟进监督,同年3月中旬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人大代表、群众代表召开行政公益诉讼诉前圆桌会议,形成了整改方案。提出要因地制宜、因村施策、因户施策、分类分段进行整治,同步推进农村公厕建设。该院还推动县政府部署开展乡村振兴旱厕整治专项行动,对全县207个行政村进行全面排查处置,并拨付专项资金补贴鼓励群众填埋旱厕,切实消除农村旱厕带来的安全隐患。截至目前,惠安县农村旱厕整治数量达1.4万余个,整改率达99.7%,取得良好的整改效果。

【典型意义】

小厕所连着大民生,厕所问题是城乡文明建设的重要方面。惠安县院聚焦人民群众关注、社会舆论关切的严重公益受损问题,以整治农村旱厕作为“小切口”,以点带面,推动农村旱厕问题“一篮子”解决,有效改善了农村人居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无公害蔬菜质量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戈壁生态农业 农产品质量 行业规范


【要旨】

针对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准确把握依法履职与服务大局的契合点,以地区特色产业戈壁农业作为监督重点,督促多个行政机关协同履行监管职责,推动戈壁生态农业规范发展。

【基本案情】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是全国最大的戈壁日光温室基地和有机蔬菜无土栽培示范区。域内建成东洞、总寨、银达、西洞四个戈壁生态农业示范园区,日光温室面积达2.63万亩,形成大规模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由于园区检测中心、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点未实现全覆盖,存在追溯体系不健全、检测效率不高等问题,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隐患。因缺乏有效监管,出现因农药残留超标蔬菜被退市后,重新流向市场问题,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3月,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肃州区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案线索并立案调查。办案组通过深入园区走访调查、座谈交流、查阅资料等方式查明,四个戈壁生态农业园区农产品质量检测配套设施、检测效率、追溯体系、蔬菜尾菜处置等不能满足戈壁生态农业大规模发展需要。区农业农村局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园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隐患。

2019年3月28日,肃州区院在总寨镇戈壁园区召开检察建议公开宣告送达会,向区农业农村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该局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戈壁园区及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措施,健全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同时向戈壁园区属地乡镇及农作物种植面积较大的12个乡镇发出检察建议,配合农业农村局共同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接到检察建议后,肃州区农业农村局部署开展“农产品质量提升专项活动”,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测实施方案》,完善相关工作制度,与辖区15个乡镇签订农产品目标责任书。各乡镇共制定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制度44项,与村委会签订目标责任书68份,与企业、合作社签订承诺书73份。四个园区均建立农产品质量追溯点,新增8个农产品检测追溯点,15个乡镇均成立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站、建成农产品质量检测室,配备专职检测、监管人员45人,81个行政村配备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47个行政村配备农残速测仪等设备,并对检测人员进行培训。自检察建议发出至回复之日,检测站共对农民自产及集贸市场蔬菜开展农残检测1800余次,均在合格范围内。

该案办结后,肃州区院牵头制定《服务戈壁农业生态产业园公益保护监督管理办法》,联合区生态环境局等八部门会签《关于在戈壁生态农业建设中运用检察资源加强公益保护促进绿色发展的协作机制》,将该项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同时出台《关于在戈壁生态农业建设中运用检察资源加强公益保护促进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确定五项服务措施。区委区政府充分肯定了该意见,并将其向全区印发,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建立肃州区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数据库,有效杜绝不合格农产品上市销售。

【典型意义】

加快完善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监管体系,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肃州区院以戈壁农业园区生态保护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为切入点,通过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召开工作推进会、建立工作机制等方式,充分调动各职能部门协同履职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最大限度凝聚保护无公害蔬菜质量安全的合力,为戈壁生态农业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食用农产品安全 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要旨】

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落实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和农产品质量检测制度的问题,检察机关督促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消除食用农产品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

【基本案情】

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1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种植农作物的过程中使用了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但未如实记载其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等情况,生产的农产品在销售前也没有依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检测,导致食用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初,张家界市人大代表向检察机关反映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未经检测将农产品投入市场的质量安全问题。慈利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慈利县院)经研判分析,决定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调查,并确定由该院检察长担任主办检察官。办案组对全县15个乡镇13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业投入品以及食用农产品入市前的检测情况进行全面调查。重点调查内容包括:是否建立了农产品生产记录;台账是否如实记载了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等;是否依法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及落实安全间隔期、休药期规定情况;是否使用了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是否在销售前检测了食用农产品质量状况。经调查,发现1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记载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情况、销售前进行农产品质量检测,致使流入市场的农产品存在食品安全的隐患。慈利县院于2019年7月4日向慈利县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1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予以处理。

慈利县农业农村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对1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同时就抓好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协作配合、加大抽样检测、加强体系建设四个方面采取了具体措施。该局于2019年8月8日书面回复其履职情况。慈利县院经“回头看”核查确认,1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完善了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并如实记载了农业投入品购进、使用的全过程,检察建议提出的问题全部整改到位。

【典型意义】

推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走绿色健康发展之路,是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推手。本案中,检察机关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监督保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顺应人民群众需求。一方面有效督促农业主管部门严格执法、压实责任、建章立制,从源头堵塞管理漏洞;另一方面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分认识农产品生产记录和检测对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依法生产经营,从源头把好食用农产品流入市场的第一道安全关,守护老百姓“米袋子、菜篮子、餐桌子”的安全。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农村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农村食品安全保障 专项整治

【要旨】

针对农村集市存在销售过期食品、“山寨食品”“三无食品”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开展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基本案情】

贵州省清镇市麦格乡、暗流乡、红枫湖镇等地农村集市摊贩,存在着销售外包装标识不规范,与“奥利奥”“可口可乐”等知名品牌高度相似、以假乱真的“山寨食品”,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生产许可的“三无食品”和过期食品等情况,形成食品安全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贵州省清镇市农村地区存在“山寨食品”“三无食品”问题线索交由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调查。贵州省院经对案件线索情况进行初步调查,发现清镇市农村集市确实存在着销售“山寨食品”“三无食品”以及过期食品的问题,决定逐级转交清镇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清镇市院)办理。

清镇市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后,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的专案组,赴清镇市麦格乡、暗流乡、红枫湖镇等地乡镇集市,逐摊逐点摸排核实,共走访乡镇集市8个,暗访摊点、摊贩100余次,巡查品种200余种,实物取证14次。经以上工作,查明清镇市部分乡镇农村集市摊贩销售过期食品、“山寨食品”“三无食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同年11月30日,清镇市院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向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对清镇市农村集市食品安全问题全面排查清理和查处,并加强源头监管力度,规范食品市场。

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主动联系清镇市院,磋商排查整改相关事宜。2020年12月11日,部署开展“清镇市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并同步推进常态化监管治理,从源头上消除盲区。

截至2020年12月29日,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相关部门集中检查农村集市35个(次)、批发市场1个,食品生产主体116家,食品经营主体1486家;出动执法人员577人次,接处投诉5件,立案查处4件,收缴假冒伪劣食品137公斤,罚没2.91万元;移送涉嫌刑事犯罪线索1件,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举办食品生产经营者培训7次。同时,将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外省线索向当地相关部门移送。

案件办结后,贵州省院及时下发通知,在全省检察机关部署农村食品安全专项监督工作,共受理农村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41件,立案55件,发出检察建议52件。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村食品安全治理水平滞后,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检察机关聚焦农村食品安全问题,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推动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促成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加强源头监管力度,规范农村食品市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江西省鹰潭市检察机关督促保护农村饮用水安全系列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农村饮用水安全 一体化办案 专项监督

【要旨】

针对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采取一体化办案方式,集中力量开展专项监督,依法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并可以向政府提交专项调查报告,推动健全长效管护机制,以治理有效推动乡村振兴。

【基本案情】

鹰潭市辖区内32个乡镇实行农村集中式供水,有28家农村集中式供水自来水厂存在水源选址不科学、未办理饮水卫生行政许可、从业人员未办理健康证、未建立水质监测室,未运行消毒设备,未按规定使用水质快速检测设备进行日常水质监测等经营方式和制度管理方面的问题,18家农村集中式供水自来水厂存在生活饮用水水质不达标的问题,侵害农村居民饮水安全与生活质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鹰潭市贵溪市检察院收到群众反映农村饮用水安全隐患的举报后,同步上报鹰潭市检察院。鹰潭市检察院经分析研判,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专项监督活动。依托公益诉讼指挥中心,抽调市、县两级院18名检察干警组成专班集中办案,对鹰潭市实行集中式供水的32个农村自来水厂开展拉网式调查,逐一查明农村自来水厂在运营、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围绕水质是否达标这一群众密切关注的问题,该院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抽取水样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部分水厂水质细菌超标、PH值偏低,锰含量超标,不符合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为准确查明公益损害问题,该院联合卫生健康委员会、水利部门、鉴定机构以及研究机构领域专家等召开水质安全论证会,明确鉴定结果显示的水质问题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卫生健康委员会、水利部门以及乡镇政府对农村饮用水设施运行管理及供水水质安全具有监督管理职责,以上行政机关存在履行行政监管职责不到位的情形。2018年10月至2019年11月,鹰潭市、县(区)两级检察机关,向卫生健康委员会、水利局、相关乡镇先后发出19份诉前检察建议。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饮用水卫生监测、督促农村自来水厂做好水质净化消毒和日常检验、依法查处未办理取水许可的水厂、划定水源地保护范围、加强对农村自来水厂监管。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全市农村自来水厂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监管薄弱环节,鹰潭市两级检察机关分别向市、县(区)两级政府呈报《关于农村集中式供水饮水安全的调查报告》,得到了两级政府的高度重视。鹰潭市政府主要领导作出批示,要求相关部门根据调查情况和检察建议,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保障从水源地到水龙头的安全,让百姓喝上放心水、干净水。

在市、县(区)两级政府的统筹部署与大力支持下,相关部门积极落实检察建议,推动问题整改。卫生健康委员会、水利局等行政机关依法对6个农村自来水厂给予罚款;责令19个农村自来水厂补办卫生许可证、取水证、健康证等证照;专门设置饮用水源地围栏及警示牌,加强水源地保护,并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巡查力度;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100多名农村自来水厂从业人员开展制水、日常检测等专业化培训。鹰潭市政府投入4700多万元对全市农村自来水厂进行改造提升。其中新建、改建农村自来水厂19个,新建取水口4个,废弃1个农村自来水厂并接入鹰潭城区自来水。

2020年6月,鹰潭市检察院组织开展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专项监督整改“回头看”活动。针对部分农村自来水厂存在整改不到位的问题,制发检察建议3份。截至目前,所有案件均已办结,相关部门均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水质达标检测报告。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饮水安全有保障主要是让农村人口喝上放心水”“不能把饮水不安全问题带入小康社会”。农村饮用水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对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针对群众反映的农村自来水厂运行不规范、水质不达标、行政监管力度不够等问题,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组织优势,统筹精干力量开展集中监督。通过水质鉴定、专家论证,深入调查公益受损问题,为公益诉讼精准监督提供了技术支撑、智慧借助。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监管薄弱环节,主动向人民政府提交专项调查报告,争取重视支持,持续跟进监督,推动农村供水设施升级改造,完善长效管护机制,促进提升农村供水标准和质量。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毓秀苗族乡饮用水源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饮用水源地保护 服务精准脱贫与污染防治攻坚战

【要旨】

对于扶贫项目造成饮用水源地污染隐患的问题,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办案中,不搞一律关停、搬迁等“一刀切”做法,既消除饮用水源地污染隐患,又确保贫困户生产生活不受影响,实现了服务精准脱贫攻坚战和污染防治攻坚战双重保障。

【基本案情】

兴文县毓秀苗族乡迎春村一组的毓秀河饮用水源地是周边3000余名群众的饮用水保障。在该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有四川省级财政资产扶贫试点项目——毓秀苗乡林下散养黑猪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合作社的养殖场有65户社员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养殖场主要经营“满山跑”林下散养黑猪,年均出栏黑猪400头以上,每年能为每户贫困户增加收入12万元。因该养殖场存在干湿分离不到位、雨污分流不彻底、污水处理设施管理不规范、散养场地围栏破损等问题,对毓秀河饮用水源形成安全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毓秀苗族乡迎春村是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兴文县院”)的对口帮扶贫困村。2018年6月,兴文县院开展对口扶贫时,发现位于毓秀苗族乡迎春村一组的合作社养殖场存在污染问题,决定立案调查。经实地勘查、询问相关人员后查明,合作社的养殖场及散养场地均在毓秀河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违反相关规定。合作社虽修建有雨污分流沟等污水处理设施,但仍对饮用水源产生安全隐患。县环保局、水务局和毓秀苗族乡人民政府履职监管不到位。

2018年9月11日,兴文县院依法向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和毓秀苗族乡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毓秀苗族乡饮用水源安全。考虑到合作社养殖场是扶贫项目,无论是搬迁,还是停业,都会对65名贫困户的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拖缓毓秀苗族乡脱贫工作进度。兴文县院多次与县水务局、县环保局、毓秀苗族乡人民政府召开座谈会,提出采取上移取水口的方式保护饮用水源以确保65户贫困户的生产生活不受影响的建议,得到行政机关的一致认同。

县水务局、县环保局、毓秀苗族乡人民政府利用新建集镇供水项目契机共同争取财政资金30万元,将饮用水取水点上移1公里,毓秀苗族乡饮用水源不再因合作社养殖污染而受影响。同时兴文县人民政府将毓秀苗族乡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从迎春村一组调整为迎春村四组。县环保局牵头成立合作社养殖污染整改领导小组全面整治合作社养殖污染问题,县水务局为毓秀苗族乡新建了集镇供水站,确保了毓秀苗族乡3000多名群众饮用水安全。

2018年底,毓秀苗族乡迎春村实现脱贫摘帽。2019年3月5日,兴文县院经实地回访调查,确认毓秀苗族乡饮用水源存在的污染隐患已全面消除。

【典型意义】

四川是全国脱贫攻坚任务最重的省份之一,是全国脱贫攻坚的主战场。兴文县位于四川四大连片特困地区之一的乌蒙山区。针对扶贫项目存在污染饮用水源地的问题,兴文县院认真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念,摒弃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的思维。在督促治理合作社养殖污染、保护饮用水源地的过程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从保障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合法权益出发,推动行政机关采取将取水点上移1公里的方式保护饮用水源安全,避免65名贫困户的生产生活因养殖场搬迁、关停而受到影响,确保脱贫攻坚工作顺利进行,体现了司法温度和检察担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乃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萨吾尔山冰川水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冰川水域环境保护 饮用水源地安全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要旨】

针对破坏冰川水域生态环境,污染乡村饮用水源问题,检察机关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加强与行政机关沟通协调,推动多部门协同履职,综合治理,有效维护饮水源地安全。

【基本案情】

塔斯特河发源于吉木乃县萨吾尔山脉,主要由泉水和融冰雪水汇集而成,是吉木乃县托斯特乡主要水源。塔斯特水库、塔斯特河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公示牌附近围栏破损,牛羊牲畜随意进入河床放养,水源保护区及周边散布大量粪便,有的病死牲畜尸体抛弃在河道及周边,病原体造成水污染风险较大;水库、河道附近牧民随意向河道及河岸斜坡内倾倒生活垃圾,河流上游3处牧家乐经营场所,彩钢板房、毡房及设施建在河道两侧,附近水坑内积满了大量酒瓶、塑料瓶、垃圾袋等,造成固体废物污染和水污染。

【调查和督促履职情况】

2020年4月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检察院阿勒泰分院在参与脱贫攻坚督查中发现该案线索,遂交由吉木乃县检察院(以下简称吉木乃县院)办理。同年5月6日,吉木乃县院决定立案调查。办案人员沿河道、水库周边实地查看水源设施建设、围栏防护、水源管护、生态环境卫生等现状,并使用无人机拍摄固定证据。6月11日,两级检察院会同县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再次实地勘查冰川周边环境、水源分布、牲畜承载量、人为因素对冰川环境影响等情况,了解雪山冰川变化动态,掌握冰川水源地保护情况。

2020年8月27日,吉木乃县院向该县冰川水资源管委会、水利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托斯特乡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进行综合治理,依法清理与水源地保护无关的一切生产和开发活动,加强农牧民生态环境保护引导宣传,确保农村饮水安全。

检察建议发出后,吉木乃县院向县委县政府专题报告冰川水源保护情况。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部门在萨吾尔冰川塔斯特流域召开现场办公会。县政府督察室向相关职能部门下发《关于萨吾尔山冰川水资源(塔斯特河流域)水源地保护的督办通知》,要求托斯特乡人民政府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明晰职责,积极整改。

2020年9月25日,被建议单位向吉木乃县院回复了整改情况。吉木乃县院对整改情况进行实地查看。沿河各村已按照环境综合整治的要求和标准,对所属区域内的垃圾堆、牧道和沿河粪便进行集中清理,共清理垃圾和牲畜粪便130余吨;卫生部门对水库和河道周边死亡牲畜尸体已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定期检查水质,排查周边环境;河流上游经营的“牧家乐”已关停,河道两侧彩钢板房、毡房等与水源保护无关的建筑设施已进行清理;塔斯特河水库周边破损围栏已经修复加固;河道显著位置设置了保护水源相关法律政策宣传板。

【典型意义】

“三山夹两盆”的特殊地貌使雪山冰川成为新疆独特的生态资源,冰雪融水是城乡居民赖以生存的重要水资源。检察机关切实发挥公益诉讼职责,针对萨吾尔山冰川水资源(塔斯特河流域)保护不到位问题,积极主动争取上级检察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大力支持,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通过上下贯通、协调联动,形成冰川水源保护齐抓共管共治格局,确保吉木乃县城乡居民饮水安全,促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