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8年10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88〕123号
施行日期1988年10月1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水利部、能源部、经贸部:
你们三部一九八八年六月十四日《关于承包阿尔及利亚贝尼—哈龙水坝工程的请示(水对外[1988]6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 阿尔及利亚贝尼—哈龙水坝工程在国际招标中,已由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中标。国务院同意承包此项工程,由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和长江葛洲坝工程局组织施工。
二、 所需流动资金,可由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按用款计划,直接向中国银行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申请贷款。
三、 鉴于该工程规模较大,又系对外承包项目,因此,在施工中要信守合同,做到精心组织,精心施工,按期按质量完成任务,以树立良好的国际信誉。
国务院
一九八八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