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7年06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219号
施行日期1997年07月01日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题注] 1997年6月5日国务院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有关规定,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和区旗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 凡国旗和区旗同时升挂、使用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二、 凡国旗和区旗同时或者并列升挂、使用时,国旗应当大于区旗,国旗在右、区旗在左。
三、 列队举持国旗和区旗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区旗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