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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国务院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区旗的规定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2-20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7年06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219号

施行日期1997年07月01日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题注] 1997年6月5日国务院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有关规定,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和区旗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 凡国旗和区旗同时升挂、使用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二、 凡国旗和区旗同时或者并列升挂、使用时,国旗应当大于区旗,国旗在右、区旗在左。


三、 列队举持国旗和区旗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区旗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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