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2年09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2〕82号
施行日期2002年09月1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2002]8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设立图木舒克市的请示》(新政发[2002]4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设立县级图木舒克市,市人民政府驻齐干却勒。
二、 图木舒克市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直辖,管理方式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 图木舒克市行政区域界线走向为:自东经79°29′00′、北纬40°05′50′起,向东南至东经79°34′30′、北纬40°00′40′,折向南偏东南至东经79°36′30′、北纬39°54′00′,折向西南经东经79°33′00′、北纬39°51′30′再折向西,经1082、1091、1087、1088米高程点、阿不根河、叶尔羌河北侧、达板山南侧、49团6连南侧、小海子水库库外引水渠南侧至东经78°43′29′、北纬39°39′06′,沿小海子水库5亿立方米库容淹没线以外150米至北坝,顺北坝外侧水渠向东北方向经水工团1连北部折向南,沿麻扎尔山西侧、南侧、东南侧山脚至公路,沿公路向北至东经78°52′10′、北纬39°45′38′,界线大体向北偏东北经东经78°54′15′、北纬39°46′50′、甘木里克河、永安坝水库西侧和西北侧、乌库麻扎山山脚、1100米高程点、宝尔塔哈山脚1116米高程点,再折向东略偏北,经1098米三角点至起点。 图木舒克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其行政区域界线按本批复于2002年底以前勘定并报民政部备案。
国务院
二00二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