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2年07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2〕89号
施行日期1992年07月2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992年7月25日发布,国函〔1992〕8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将淄博市列为“较大的市”的请示收悉。国务院批准淄博市为“较大的市”,该市可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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