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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国务院关于批准淄博市为“较大的市”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2-21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2年07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2〕89号

施行日期1992年07月2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992年7月25日发布,国函〔1992〕8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将淄博市列为“较大的市”的请示收悉。国务院批准淄博市为“较大的市”,该市可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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