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3年06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3〕78号
施行日期1993年06月0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批准开放孙吴口岸的请示》(黑政发〔1993〕8号)和《关于请求批准开放呼玛、孙吴口岸需增加编制的补充请示》(黑政发〔1993〕2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开放孙吴口岸,开展对外客货运输业务。
二、 联检等机构人员开办费和海关、边检、卫检、动植检、商检机构的办公、生活用房建设投资,由地方负责解决;港监、船检机构的办公、生活用房,由交通部门解决。查验单位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解决。
三、 孙吴口岸开放前,由国家口岸办公室负责组织验收。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