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5年11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85〕166号
施行日期1985年11月0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五年八月九日《关于设立东莞海关、商检机构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设立东莞海关机构。由海关总署责成黄埔海关在东莞设立办事处(处级),人员编制为七十人。设立东莞进出口商品检验处,人员编制为二十人。
二、 海关办事处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处所需的办公、生活设施用房,由你省提供,开办费由你省承担。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分别由海关总署和国家商检局配备。
具体事宜,请你们与有关部门商办。
国 务 院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