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4年08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4〕63号
施行日期2004年08月1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2004]6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省人民政府机关驻地自长沙市芙蓉区迁移至天心区的请示》(湘政[2004]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湖南省人民政府驻地由长沙市芙蓉区五一中路迁移至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路。搬迁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二00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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