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9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机场净空保护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2-23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93年12月3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3年12月3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993年12月31日)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对《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重新颁发的通知》(〔1982〕38号,以下简称《规定》)执行情况总的是好的,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地区和单位片面强调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对保护机场净空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依照《规定》严格审批超高建设项目,对擅自破坏机场净空的问题没有按照国家有关法规采取有力措施加以制止和严肃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破坏机场净空问题的蔓延。现在全国已有部分军用和民航机场的净空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有些机场已无法安全使用,严重影响了部队正常的战备、训练和民用航空运输安全。为加强机场净空的保护,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 各地区、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规定》,广泛宣传保护机场净空的重要性,增强保护机场净空的法制观念,避免破坏机场净空问题的发生。

二、 各地区尤其是各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必须严格依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规定》审批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批准修建破坏机场净空的建筑物。

三、 为尽快扭转机场净空环境恶化的局面,总参和国家计委要组织空军、海军、民航总局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等有关方面,对目前机场净空已遭破坏的军、民航机场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必要的整治。对机场周围在建的和已建成的超高建筑物经认真调查,凡是违反《规定》,在机场净空区域内修建的超高建筑物,均视为违章建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进行处理;对严重超高的建筑物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给予清理;对危及飞行安全的要尽快采取有效的清理措施,限期解决;对无法保证飞行安全的要坚决拆除,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积极配合。

四、 各级人民政府与军队、民航等单位必须从大局出发,加强协商,及时妥善地解决城市建设与机场净空保护出现的矛盾,确保军、民航机场净空不受到破坏。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