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0年01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0〕1号
施行日期1990年01月0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清远海关、商检及动植物、卫生检疫机构的请示》(粤府〔1989〕8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设立清远海关、商检、动植检、卫检机构。核定人员编制为一百一十三人,其中海关六十人、商检二十五人、动植检十五人、卫检(含食检)十三人。海关和商检编制分别由海关总署、国家商检局在本系统编制内解决。口岸办编制由地方解决。增编人员均从地方党政群机关现有人员中调配,不在社会上招收。
上述机构所需办公、生活设施由地方提供,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主管部门解决。
国务院
一九九○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