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19年10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19〕103号
施行日期2019年10月0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国家脱贫攻坚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脱贫攻坚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主要职责
负责国家脱贫攻坚普查组织和实施,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二、 组成人员
组 长:胡春华 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宁吉喆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统计局局长
高 雨 国务院副秘书长
刘永富 扶贫办主任
郭卫民 中央宣传部部务会成员、新闻办副主任
罗 文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程丽华 财政部副部长
成 员:孙 尧 教育部副部长
王志军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高晓兵 民政部副部长
张义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凌月明 自然资源部副部长
倪 虹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王志清 交通运输部党组成员、总规划师
魏山忠 水利部副部长
余欣荣 农业农村部副部长
李 斌 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潘功胜 人民银行副行长
李晓超 统计局副局长
施子海 医保局副局长
欧青平 扶贫办副主任
程 凯 中国残联副理事长
三、 其他事项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统计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加强与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沟通协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主任由统计局副局长李晓超和扶贫办副主任欧青平兼任。
(二)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领导小组不作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
(三)中西部22个省(区、市)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脱贫攻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家脱贫攻坚普查统一部署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