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99年)国务院关于福建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2-26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9年09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9〕116号

施行日期1999年09月2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1999〕11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批准福建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闽政〔1999〕文10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修订后的《福建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 福建省地处东南沿海,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紧缺,土地后备资源不足,各类用地矛盾突出。为此,必须始终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发展、耕地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的关系,坚持土地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适度开发土地后备资源,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 采取有力措施,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到2010年,全省耕地减少量不得超过7.53万公顷,其中建设占用耕地量不得超过4.67万公顷,有计划地安排退耕还林1万公顷;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补充耕地量不得少于7.2万公顷;确保全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43.14万公顷,做到省域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按不含生态退耕面积计算),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到121.95万公顷,占现有耕地面积的85%。

四、 按照《规划》要求,根据不同区域特点,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利用的分类指导和调控。闽东北和闽东南沿海平原、丘陵地区,要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切实保护耕地,合理调整农业用地结构和布局,积极稳妥地开发利用沿海滩涂资源;闽西北和闽西南低山、丘陵地区,要重点保护基本农田和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大力改造中低产田,合理开发利用山地资源。

五、 在《规划》的指导下,尽快完成省以下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并将《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逐级分解落实,确保各级规划特别是县、乡两级规划的修编质量。在修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前,不得审批建设用地,更不得未批先用土地。

六、 切实做好《规划》实施工作。《规划》是福建省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具有法定效力。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核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预审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编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都必须依据《规划》。

福建省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国务院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