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2023年05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3年05月16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大数据赋能类案司法救助典型案例。这批典型案例的制发背景是什么?是如何实现大数据赋能的?下一步最高检对数字控申建设有哪些新的安排?最高检第十检察厅(也可称控告申诉检察厅)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最高检以大数据赋能类案司法救助为主题印发典型案例的背景是什么?
答: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信息、网络、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日新月异发展,我国飞速步入信息化、数字化时代,大数据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检察工作同步进入信息时代、数字时代,“数据”正在深刻改变着新时代的检察工作。《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推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检察机关控申工作不能再局限于常规思维、常规认识,要主动跟上、适应数字化时代大势,正确认识加快推进数字检察建设的重要性,强化大数据战略思维,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融入“检察大数据战略”,以“数字革命”驱动新时代控申工作整体提质增效、创新发展,这不仅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也具有现实的可行性和紧迫性。
为此,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在《2022年控告申诉检察工作要点》要求,推动控申工作与大数据深度融合,充分运用控申检察大数据,精准高效开展数据分析,推动控申工作高质量发展,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各地控申部门紧跟最高检工作部署,自觉对标对表,强化实战导向,以大数据赋能类案司法救助为突破口,有效服务控申检察办案,满足人民群众更高需求,取得较好成效。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积极推进控告申诉“数字检察”工作模式,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对一年多来各地涌现的优秀大数据赋能类案司法救助模型进行了梳理和筛选,编发了这批5个典型案例。
问:在此次最高检印发的典型案例中,大数据是如何实现赋能类案司法救助的?
答:这批典型案例聚焦当前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中存在的因信息衔接不畅通、救助标准不统一、部门协同不及时导致救助实效不到位等问题,打破数据壁垒,积极探索构建司法救助大数据模型,实现有效挖掘司法救助线索,及时开展检察环节司法救助,同时基于大数据研判,加强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双向衔接,提升了救助效率,增强了救助实效,充分展现了大数据在推动新时代司法救助工作高质效发展、促进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在案例一中,检察机关依托“1+20+N”多元社会救助机制,建立起容纳6个系统、8类数据的检府联动司法救助服务乡村振兴工作平台,构建司法救助对象筛选和司法救助金额计算两个数据模型,实现快速锁定救助对象、精准测算救助金额,同步开展社会救助、分类帮扶,更好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案例二的模型源于基层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实践,逻辑结构清晰,数据获取简便,数据要素提取和分析规则精准,能够多层次多维度准确筛查识别需要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的案件线索,构建高效协同的“1+1+N”多元化救助体系,最大限度帮助困难受害人脱离困境,有效实现“应救尽救”“应救即救”的工作目标。
案例三,检察机关通过构建智慧救助平台,分类集成重点困难群体数据,运用人工智能等手段提炼规则,实现司法救助线索由人工摸排转向智能筛查,案件受理由个案申请转向类案推送,同时基于大数据研判,分档次确定救助金额,初步实现救助标准量化,并积极推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助力基层治理。
案例四的模型聚焦因案致困的原建档立卡贫困户、未成年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采取“两库四比对”模式,通过大数据碰撞,第一时间发现进入检察办案环节的困难群体信息,即时推送给办案人员,及早开展救助帮扶,跑出了司法救助的“加速度”,及时有效防范因案返贫致贫风险。
案例五,针对常见多发的侵害人身权类案件进行大数据建模,在拓展刑事类救助案源的同时,积极主动依规办理民事类救助案件,有效解决了救助案件线索渠道来源单一、救助工作开展不及时等问题。该模型还可以通过提取社会治理要素,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履职,扩大救助效果,促进协同共治。
问:下一步最高检对数字控申建设有哪些新安排?
答:这几年,整体来看,控申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抓得不错,大数据运用有了一定发展。如全面上线运行网上信访信息系统2.0,实现四级检察院所有信访线上办理,回复情况全流程监控;又深化网上便民服务,2019年“12309中国检察网”上线,2020年又开通“检访通”信息系统,群众可通过网站、公众号、手机APP等向检察机关反映诉求并查询办理过程和结果。与此同时,控申工作的数字化运用仍然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为此,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在今年初工作要点中明确要求,全力融入和推进“数字检察”战略,推进研发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司法办案监督模型,积极构建控告申诉“数字检察”工作模式。
一要增强大数据意识。大数据是信息化时代的“石油”,是推动社会发展方式和经济运行机制变革的重要方式。各级控申部门都要有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发挥职能优势,克服就案办案等司法惯性,树立大数据意识,在办案履职中不断释放数据效能,从个案中提炼类案线索,从类案中寻找治理规律,进而实现源头治理,为促进中国法治模式的现代化转型贡献力量。
二要主动运用大数据。检察业务系统和网上信访信息系统开通以来,已经产生汇聚大量控申案件,形成海量数据,是检察数据的“富矿”。要对这些数据进行深度挖掘、碰撞、利用,才能发现数据之间的内在关联和发展规律,才能充分运用、有效发挥数据的内在价值。要注意发现控申案件背后的异常现象、共性问题,从个案中寻找类案线索,从类案中寻找治理规律,进而创建监督模型,实现类案化治理、源头治理。
三要加强网上信访工作。《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将信息网络规定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首要形式。网上信访基本可以实现“足不出户”“零在途时间”,因而更为便捷、高效,也更为安全,有利于群众反映问题,有利于改善信访秩序,也有利于及时解决问题,及早化解矛盾纠纷。要高度重视加强网上信访工作,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复”,成为检察机关解疑释惑、化解矛盾纠纷的主渠道。
四要注重大数据能力培养。聚焦数字时代对控申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积极借助“外脑”,在控申业务培训中增加数字检察、大数据运用方面的培训内容,提升数字思维、数字技能和数字素养,强化大数据运用实战练兵,提高控申人员的大数据运用、模型构建、使用和类案分析能力,努力培养一批讲政治、精业务、懂“数字”的高素质复合型控申检察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