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6年08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6〕76号
施行日期2006年08月1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扩大开放泉州港口岸围头港区的有关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泉州港口岸围头港区对外国籍船舶开放。围头港区对外开放水域范围为以下十点连线内:东经118°31′30″、北纬24°29′04″,东经118°33′48″、北纬24°29′04″,东经118°33′48″、北纬24°29′36″,东经118°33′23″、北纬24°29′36″,东经118°33′23″、北纬24°30′54″,东经118°34′00″、北纬24°30′54″,东经118°34′00″、北纬24°31′15″,东经118°33′23″、北纬24°31′15″,东经118°33′23″、北纬24°32′40″,东经118°31′30″、北纬24°32′40″;岸线开放范围为:东经118°33′32.09″、北纬24°31′00.36″,东经118°33′40.11″、北纬24°31′03.68″两点连线内,码头岸线长248米。有关军事设施安全保密等具体事宜,由你省与当地军事部门商定。
二、 同意将围头港区对外开放涉及的海关、检验检疫、边检业务分别由现有查验机构承担,不再单独设立查验机构。
三、 泉州港口岸围头港区对外开放前,由海关总署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对外公布。
国务院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