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6年01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办通〔2006〕第5号
施行日期2006年01月1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现将公安部《关于将95式5.8mm班用机枪和95式5.8mm自动步枪列入警用装备序列的通知》(公装财〔2005〕8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将95式5.8mm班用机枪和95式5.8mm自动步枪列入警用装备序列的通知
(2005年2月26日 公装财〔2005〕8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满足全国公安机关的实战需要,公安部决定,将95式5.8mm班用机枪(配用弹88式5.8mm通用机枪弹已在我部列装)、95式5.8mm自动步枪及其配用弹95式5.8mm普通弹列入警用装备序列,其配备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的配备班用机枪或自动步枪的单位。各地可按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和警用武器弹药申报程序申请配备,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严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