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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司法部公证律师司转发《关于外国驻华总领馆领区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领事认证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2-28   阅读: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84年12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4]司公字第237号

施行日期1984年12月1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江苏、上海、安徽、浙江、福建、广东、广西、黑龙江、吉林、辽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现将外交部领事司(84)领四字第114号《关于外国驻华总领馆领区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领事认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转发所属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处照此办理。并主动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取得联系,做好有关公证处、公证员印鉴送请备查的工作。

附: 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外国驻华总领馆领区内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领事认证的通知

(1984年11月30日 [84]领四字第114号)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美国在上海、广州、沈阳;日本在上海、广州;波兰、西德、法国、澳大利亚在上海;尼泊尔在拉萨均开设了总领馆。过去,仅有上海市和广东省外办办理领事认证业务。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外交部授权外国驻华总领馆领区内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领事认证(尼泊尔驻拉萨总领馆除外,西藏自治区外办暂不办理认证业务)。对此,领事司已照会通知各有关国家驻华使馆。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凡发往美国、波兰、日本、法国、西德和澳大利亚等国使用的公证文书,如需办理领事认证,请有关地方公证处按照本文所附“外国在华设领情况一览表”中所规定的领区范围,将需办领事认证的公证书迳寄本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认证,并由外事办公室代办有关外国驻华总领馆的认证。凡应由上述外事办公室认证的公证书,自明年一月一日起,领事司将不再办认证。

请你司协助将上述决定通知各有关地方公证处。

附件:《外国在华设领情况一览表》。

附件: 外国在华设领情况一览表

(至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底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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