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12年02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办通〔2012〕8号
施行日期2012年02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国公证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经商中央编办同意,将由我部依据《公证法》的规定和《指导意见》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公证行业发展实际,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深化公证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公证机构的定性分类、编制和人事管理、经费管理模式、分配机制和社会保障、财税管理等相关制度和配套政策,以指导各地稳步、顺利推进公证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目前,我部正在研究起草推进公证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拟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在中央编办指导下,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出台。请各省(区、市)司法厅(局)积极配合做好相关调研论证和研提意见工作,共同推动实施意见尽早出台,保证公证机构体制改革依法、规范、有序推进。
附件
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11〕5号文件推进公证机构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函
(2011年12月13日 中央编办函〔2011〕113号)
司法部:
《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11〕5号文件推进公证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函》(司发函〔2011〕293号)收悉。经研究,对你部研究深化公证机构改革有关问题,提出实施意见,指导各地稳步推进公证机构体制改革,我们没有不同意见。同时,建议研究工作遵循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