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3年06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3年06月1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实现司法公正,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特成立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英文名称:China Legal Aid Foundation。
第二条 基金会是对国内外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是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基金会的宗旨是:保障全体公民享受平等的司法保护,维护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四条 基金会的任务是:为实施法律援助、保障公民平等地享受法律保护提供物质支持;募集、管理和使用法律援助基金;宣传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促进司法公正。
第五条 基金会受司法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基金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注册基金为21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基金来源:
一、政府财政拨款及来自政府其他方面的资助;
二、国内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基金增值的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条 基金会依照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的有关规定,通过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国家法律援助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下列案件的当事人提供资金资助。
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
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 劳动报酬;
因工受伤害请求补偿、赔偿和医疗费;
五、 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
六、 请求国家赔偿;
七、 见义勇为者请求保护和奖励;
八、 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事务。
第九条 基金管理:
一、基金会实行独立核算、民主管理。
二、基金会的基金只能用于资助符合本章程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三、基金会设立专职财务人员,并建立独立的会计和监督制度。
四、基金会的资金、物资的收支和运作情况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并接受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与评估。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基金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理事组成。理事会设常务理事。
基金会会长为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由有关方面协商产生。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由理事会推选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
基金会聘请名誉会长、高级顾问和顾问,并可聘请向本会捐款数额较大者为理事或常务理事。
第十二条 理事会设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制定、修改和解释基金会的章程;
二、推选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的聘任;
四、听取和审查基金会的工作报告、年度计划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五、决定基金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和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基金运作和使用的监督权;
三、建议和批评权;
四、遵守本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宣传和履行本会宗旨,努力推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
六、运用多种方式为法律援助事业募集资金。
第十六条 基金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职权。常务理事会职责:
一、决定基金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设立;
二、决定基金和其他财产的募集、管理、运作和使用;
三、审定年度预算及核算;
四、对基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基金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表决同意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 会长领导基金会的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主持召开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基金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五、研究决定基金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计划,并向理事会做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基金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会长召集基金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工作计划和决定的事项;
三、决定基金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对基金会基金的运作和使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协调与有关部门、机构的工作;
六、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条 基金会设办公室、捐赠部、财务部、项目管理部、宣传联络部、法律服务部等办事机构,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经理事会四分之三以上理事讨论通过,并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在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后,基金会才可终止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经司法部审查同意,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基金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