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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岗位练兵训练大纲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2-29   阅读: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6年03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办通〔2006〕16号

施行日期2006年03月24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一、为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建设,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及司法部《关于开展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岗位练兵活动的意见》,制定《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岗位练兵训练大纲》。

二、训练的基本任务:通过政治理论学习、基本素质培养、岗位技能训练,进一步增强广大警察的政治、业务、体能素质,以适应监狱劳教工作改革发展的需要,促进监狱劳教场所持续安全稳定,提高罪犯、劳教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

三、训练的原则: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讲求训练实效,着力夯实基础,提高综合素质。

四、训练的目标:增强广大警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识,进一步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增强广大警察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水平;增强警察的警体技能,进一步展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良好精神风貌。

五、训练的组织领导: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成立岗位练兵活动领导小组,负责训练各阶段的工作安排、督查指导、信息交流、考核验收、总结表彰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办领导小组交办事项,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

六、训练的方式方法:岗位练兵可以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集中练与单个练、课堂学与现场练、模拟练与实际练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训练。同时可以监、所或厅、局为单位,组织阅警式、技能比武、知识竞赛等活动,检验岗位练兵成果。

七、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岗位练兵活动领导小组可根据本《大纲》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量化训练内容和考核标准。

第二章 政治理论学习

一、内容

(一) 党章(党员警察学习):党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党员的条件、权利、义务,党的组织制度,党的纪律。


(二) 邓小平理论:《民主和法制两手都不能削弱》(1979年6月28日,《邓小平文选》第二卷),《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1984年6月30日,《邓小平文选》第三卷)。


(三)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会议上的讲话》(2001年7月1日),《胡锦涛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2003年7月1日)。


(四) 科学发展观:《树立落实科学发展观》(胡锦涛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节录,2004年3月10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读本》)。


(五)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05年2月19日)、《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06年2月14日)。


(六) 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八荣八耻”的内涵。


(七) 胡锦涛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的讲话(2006年1月6日)。


二、标准:学习、理解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深刻内涵,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地位观,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

第三章 法律法规学习

一、内容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的概念,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原则、溯及力的概念和原则,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刑讯逼供罪、妨害司法罪、破坏监管秩序罪、脱逃罪、组织越狱罪。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条件、执行机构等规定,罪犯不得保外就医的情形。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的条件、权利与义务,职务与级别,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交流与回避,奖励惩戒,辞职辞退。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的义务,人民警察执行上级的决定、命令、指令的规定、法律责任。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以及法律责任。


(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监狱人民警察学习):监狱的性质,监狱收押的对象,监狱人民警察受法律保护的职务行为,罪犯的权利和义务,监狱人民警察职务行为的主要禁止规定,罪犯交付执行的有关规定,监狱收监时身体检查的有关规定,对罪犯申诉、减刑、假释、刑满释放的程序,罪犯脱逃的处理程序,罪犯通信、会见以及接受钱物的规定,罪犯死亡的处理程序,罪犯奖惩的依据,监狱给予罪犯行政奖励的种类和条件,罪犯离监探亲的必备条件,罪犯劳动的制度规定。


(八)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劳教人民警察学习):劳动教养的概念、方针,收容劳教人员必备的法律文书,不应收容的情形,劳教人员准假或放假的规定,劳教人员分管分教的规定,劳教人员申诉、控告的规定,班组长选用的规定,对劳教人员实行禁闭、使用戒具的规定,教育时间、劳动时间、通信、会见的规定,对劳教人员实施惩罚的批准权限,“四知道”的内容。


(九) 司法部《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和《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


二、标准: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熟练掌握监狱劳教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正确运用法律法规解决监狱劳教执法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章 警容风纪训练

一、内容:按照《劳改劳教工作干警行为准则》和《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等要求进训练。

(一) 规范着装:严格按照着装管理的有关规定着装。


(二) 仪容举止:着装时的仪容举止要求,着装时出入公共场所的要求,集体着装外出时的要求。


(三) 报告用语:向上级领导的报告用语,接受检阅时的报告用语。


二、标准:做到着装规范,仪容举止端庄,行为习惯良好,报告用语准确。

第五章 队列训练

一、内容

(一) 个人训练科目:立正、稍息、跨立、停止间转法、行进与立定、步法变换、行进间转法、蹲下、起立、脱帽、戴帽、敬礼、整理着装。


(二) 个人队列指挥训练:队列指挥位置、下达口令。


(三) 班的基本队形训练:集合、整齐、报数、出、入列、行进与停止、队形变换。


二、标准:警容严整,着装整齐;姿态端正,精神振奋;动作准确、熟练;作风严谨,遵守队列纪律,队列指挥口令洪亮、准确到位。

第六章 体能训练

各地可结合队伍年龄、性别状况有针对性地确定训练重点、设置训练科目、量化考核标准。年龄划线以2006年10月31日为准。

一、训练内容

(一) 身体素质训练(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警察参加):100米跑,1500米跑(男),800米跑(女),铅球,引体向上,俯卧撑,跳绳,单腿深蹲起立,仰卧起坐,立定跳远。


(二) 擒敌技术(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的警察参加):

1.擒敌拳。

2.夺凶器擒拿。


(三) 警械使用(全体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参加):

1.手铐的使用方法。

2.警绳的使用方法。

3.警棍的使用方法。


二、标准

(一) 身体素质训练达到体能测试标准。


(二) 擒敌技术、警械使用训练科目要领正确,动作熟练,能迅速有效制服对手。


第七章 处置突发事件的训练

一、各省(区、市)监狱局、劳教局,各监狱、劳教所都要组织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的训练。

二、内容:按照司法部《司法行政系统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各省(区、市)监狱局、劳教局以及各监狱、劳教所的应急处置预案进行训练,重点是罪犯、劳教人员脱逃、暴狱、骚乱、凶杀、劫持人质、不法分子围攻监(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等情况的处置。各省(区、市)监狱局、劳教局和各监狱、劳教所都要在训练的基础上至少进行一次实战演练。

三、标准:熟悉相关规定,熟记本单位预案,牢记自己在各预案中的职责,掌握应急处置的要领,训练时反应迅速、处置果断。

第八章 岗位技能训练

全体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都要根据自己的工作实际,参加其中一个具体岗位的训练和考核。

一、管理教育类岗位

(一) 监狱管理教育类岗位

1.岗位范围: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狱内侦查、生活卫生管理,监区、分监区领导以及内勤、管教员岗位。

2.内容

(1)监区、分监区建设: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警察队伍建设,监区、分监区业务工作。

(2)刑罚执行:罪犯收监、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释放、申诉、控告、检举、漏罪以及出监的处理。

(3)狱政管理:狱务公开,罪犯的分类、分级处遇、犯群组织、会见、通信、离监探视、生活现场、学习现场、劳动现场、考核、奖惩、档案及统计等工作的管理,罪犯行为规范的落实。

(4)罪犯教育:入监教育,法制常识教育,思想道德教育,人生观教育,形势政策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劳动教育,审美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个别教育,社会帮教活动,出监教育。

(5)狱内侦查:狱情、犯情的收集、汇总、分析,脱逃以及其他重要狱内案件的防控、排查、处置,狱内又犯罪案件的侦查以及开展狱内侦查的其他工作。

(6)罪犯生活卫生管理:罪犯生活管理、医疗卫生管理、监舍管理、日用品供应与管理,性病、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的防控,疫情的防控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二) 劳教管理教育类岗位

1.岗位范围:管理、教育、生活卫生、警戒护卫岗位,大、中队领导以及内勤、管教员岗位。

2.内容

(1)劳动教养的执行:收容、执行变更、解除劳动教养。

(2)劳动教养的执法监督:所务公开,劳教人员申诉、检举、控告的处理。

(3)劳教人员的管理:开放、半开放、封闭三种管理模式的执行,劳教人员民主管理、档案管理,劳教人员通信、会见、请假管理,劳教人员计分考核与奖惩。

(4)劳教人员教育:入所教育,法制常识教育,思想道德教育,人生观教育,形势政策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劳动教育,心理矫治教育,个别教育,出所教育。

(5)生活卫生管理:起居管理,伙食管理,被服管理,日用品的供应与管理,劳教人员医疗卫生管理,性病、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的预防、控制、查治,疫情防治,戒毒劳教人员毒瘾戒断。

(6)维护场所安全:安全检查、安全事件防范的措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追逃,场所安全稳定防控、排查、处置、责任追究机制的运行。


(三) 标准

1.具备组织管理能力。能独立对所管理罪犯、劳教人员的学习、劳动、生活情况进行讲评,能独立组织罪犯、劳教人员开展各种活动。

2.具备执法文书制作能力。能规范填写各种执法文书,撰写工作请示报告,熟悉基层管理教育工作规范化流程。

3.具备教育改造能力。较好地掌握课堂教育、个别教育、心理矫治教育的方法技巧,对罪犯、劳教人员的教育改造效果良好。

4.具备分析综合能力。对所管理罪犯、劳教人员做到“四知道”,对监管教育形势判断准确,能就本职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5.具备应变能力。能控制好罪犯、劳教人员劳动、生活、学习现场秩序,及时化解各种不稳定因素,掌握教育改造工作主动权。

6.具备狱内侦查能力。掌握狱侦技术,能熟练运用狱侦手段,妥善处理和及时破获狱内案件。

7.具备营造改造环境能力。善于管理监狱、劳教场所的环境卫生,罪犯、劳教人员的个人卫生,能为监所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文体活动环境、公共卫生环境。


二、生产劳动管理类岗位

(一) 岗位范围:生产劳动组织、技术开发、生产计划、物资供应、技术指导、安全管理、规划建设等岗位。


(二) 内容

1.组织罪犯、劳教人员劳动:罪犯、劳教人员生产劳动的组织、技能的测定与培训、劳动计划的制定、生产劳动班组的建立与管理、劳动定员定额的制定,组织开展劳动竞赛,罪犯、劳教人员的劳动保护等。

2.保证劳动现场安全:监所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劳动现场监管安全规定以及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直接管理规定的落实,罪犯、劳教人员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生产安全教育和安全事故的防范、处置。

3.制定生产经营计划,调控监狱劳教场所生产运行:经济信息的收集与整理,生产经营计划的编制,生产财务等经济活动的分析,生产经济责任制的建立落实,产品质量、生产设备、生产成本的管理,生产现场的指挥调度,生产物资的供应,市场调查与预测,生产结构调整和产业产品升级。

4.监狱劳教场所布局规划和设施建设管理:国家有关监狱、劳教场所布局、规划原则、标准的掌握,监狱劳教场所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管理。


(三) 标准

1.具备组织罪犯、劳教人员劳动改造的能力。能正确认识劳动改造的作用,善于应用科学管理手段组织劳动生产,调动罪犯、劳教人员生产劳动和学习劳动技能的积极性。

2.具备生产经营能力。掌握业务洽谈技巧,能解决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各种难题,及时对本单位经济发展工作提出建议;能开展市场调查,进行市场预测,并做出相应对策,经济指标完成好。

3.具备生产计划组织能力。能起草生产经营工作方面的计划、规章制度,掌握必要的劳动技术,了解生产工序、工艺流程,较好地控制生产质量、成本、进度。

4.具备生产劳动现场管理能力。能保持生产现场秩序良好,生产安全意识强,生产安全的措施落实到位,确保生产安全无事故。

5.具备经济形势分析能力。能进行生产、经济运行状况分析,定期做出经济形势分析报告供领导参考。

6.具备规划基建管理的能力。熟悉国家有关监狱、劳教所建设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能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有效的组织、管理、协调、实施。


三、政治工作类岗位

(一) 岗位范围:人事警务、组织宣传、教育培训、劳动工资、纪检监察、党建、工青妇、老干部管理岗位。


(二) 内容

1.队伍建设和管理:人民警察的招收录用,职务任免,工作调配,监督考核,奖励惩戒,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警务,机构编制,人事档案,老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

2.党的建设:党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廉政建设,党员的管理、教育。

3.纪检监察:党风廉政教育,执法执纪教育、监督,警察违法、违纪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理。

4.宣传教育:思想政治教育、警察文化建设以及警察培训的计划、组织、安排,文化体育活动的策划与开展,争先创优活动的部署,先进典型的发现、表彰。

5.群众组织建设: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工会工作,妇女工作。

6.劳资、社保政策的执行:工人管理,劳动合同,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资管理,警察、工人的优抚保障,社会保险。


(三) 标准

1.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能准确、及时掌握、了解、分析警察、工人的思想状况,掌握思想政治工作的特点、方法,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人格魅力。

2.具备宣传发动的能力:善于运用各种宣传发动形式,掌握宣讲的艺术,根据形势要求及时做好监狱劳教场所的宣传工作,营造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

3.具备组织警察培训教育的能力:能及时根据监狱劳教工作发展需要以及警察能力素质状况,制订科学的培训计划,掌握教育培训的方式、方法,组织教育培训活动。

4.具备培养、选拔任用干部的能力:能坚持干部选拔任用的标准,遵循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认真执行干部选拔任用的制度;能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对后备干部的培养;能实事求是、公正客观地评价干部。

5.具备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能关心警察、工人的疾苦,做好劳资、优抚等工作;能根据基层工作实际,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群众和领导交流提供机会和渠道;全力维护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和工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监狱、劳教场所干群关系和谐稳定。

6.具备查办案件的能力。能坚持原则,掌握政策,不徇私情,秉公办案。


四、行政后勤类岗位

(一) 岗位范围:文秘、法制、政务督办、综合研究、通讯保卫、接待信访、行政事务管理、财务会计等岗位。


(二) 内容

1.政务服务:秘书工作、综合研究、内外协调、对外宣传、政务督查、督办、理论调研、法制工作、信访问题的处理。

2.公文处理:公文处理的程序、规定,文书档案管理的规定,印章使用的管理规定,信息采集与处理的办法。

3.事务管理:会议事务处理的程序,来访人员的接待程序,办公自动化管理的规定,机要通讯管理的规定,对外事务的协调,警察服装的管理,公用车辆的管理,公用设施维护和管理。

4.安全保卫:值班工作安排,重要情况汇报制度,保卫工作的部署。

5.财务会计工作:编制部门预算,制定资金使用规划,制定财务管理的规定,按财经法规、纪律核报各种开支费用,开展财务运行分析,作出财务分析报告。

6.监狱劳教场所资金、资产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核算、管理、监督:监狱劳教场所与企业财务的规范运行,监狱劳教场所经费的管理,监狱劳教场所企业财务的管理与监督,国有资产的管理,国家对监狱劳教场所优惠政策的掌握与落实。


(三) 标准

1.具备调查研究能力:熟悉和掌握调查研究的方式、方法、程序步骤,能结合实际对监狱、劳教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开展调查研究,撰写出有一定价值和理论深度的调查报告,为领导决策服务。

2.具备沟通协调能力:熟悉协调工作的类型,了解协调工作的内容,遵循协调工作的原则,掌握协调工作的方法。

3.具备信息传递能力:熟悉信息传递的要求,掌握信息传递的原则和方式。

4.具备公文写作能力:遵循公文写作的原则,熟悉公文的行文规范,能熟练撰写公文。

5.具备理财能力:能遵守财经法规制度,创新财务管理的办法,调控监狱劳教场所资金运营,实现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证监狱劳教场所经费按预算使用,为监狱劳教场所工作运行提供优质服务。


五、领导类岗位(监狱局、劳教局以及监狱、劳教所的领导班子成员,其中领导班子副职成员还应参加所分管工作一个岗位的训练)

(一) 内容

1.领导班子建设:领导干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能力建设、廉政建设。

2.警察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警察能力素质的培养,警察日常的考核管理。

3.监狱劳教工作的改革稳定发展:改革发展思路的确立,安全稳定局面的控制,日常工作的规范有序运行。

4.监区、分监区(大、中队)基础建设:基层警察的思想状况,基础工作建设,工作制度建设。

5.熟悉、掌握分管工作所需的基本岗位技能。


(二) 标准

1.具备驾驭全局的能力。能确保监狱劳教所的安全稳定,能保障监狱劳教工作的正常运转。

2.具备开拓创新能力。能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提出监狱劳教工作发展的新思路、新构想,善于科学决策,正确把握监狱劳教工作发展方向。

3.具备正确使用干部的能力。善于识别干部,正确使用干部,积极培养锻炼干部,能调动警察、工人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班子队伍凝聚力、战斗力强。能坚决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做到廉洁自律。

4.具备协调沟通的能力。善于协调各方面的工作,积极争取政策支持,为监狱、劳教工作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5.具备做好分管工作的能力。能认真分析新形势、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对分管工作提出具有创造性的工作措施方法,较好完成所分管的工作任务。


第九章 考试考核

一、岗位练兵训练的考核由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岗位练兵活动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统一组织。

二、考核的方式:

(一) 政治理论和法律法规学习采取书面考核的办法,可采取填答考卷或撰写论文、心得体会(不少于3000字)等方式进行。


(二) 警容风纪、队列、体能、岗位技能考核,由各监狱、劳教所按性别、年龄、岗位等对应训人员组织现场考核。


三、考核成绩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个人训练科目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可以进行一次补考,补考成绩为该科目的最终成绩。

四、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岗位练兵活动领导小组对监狱、劳教所应训人员进行随机抽查考核,抽查比例不低于警察总数的5%。

五、训练成绩装入个人档案,作为今后干部考察使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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