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0年10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0〕88号
施行日期1990年10月2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经贸部、海关总署:
经贸部一九九○年九月十二日《关于整顿“在外售券、境内取货”业务情况的报告》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经贸部提出的整顿原则。开展“在外售券、境内取货”业务(以下简称售券业务),主要是为了方便华侨、港(澳、台)胞、外籍华人回乡探亲送礼,以及我派出人员带回自用物品,简化海关验放手续。整顿售券业务,既要加强统一管理,又要继续保证方便服务。凡没有经过国务院批准经营售券业务的公司,一律禁止经营售券业务;凡售券业务量不大,或基本上没有开展业务的公司,其售券业务予以撤销。
二、 经研究,同意保留以下单位的售券业务经营权:香港中旅贸易有限公司、华远公司、中孚行、华丰国货公司、中国国货公司、大华国货公司、惠谊公司、澳门南光贸易公司,广东(香港)旅游有限公司、华闽公司、桂江企业有限公司(以上三个地方公司售券业务的提货点仅限于本省范围内)。
三、 被撤销售券业务经营权的公司,其在手货物的处理,应本着自行消化的原则,积极寻找境外新用户,返销出去。
四、 今后凡要求开展售券业务的单位,仍须严格按国办发〔1983〕94号文件的规定,一律通过主管部门报海关总署审批。“八五”期间原则上不再增加新的售券业务经营单位。
五、 国产品“在外售券、境内取货”业务,仍按国家现行规定经营。
六、 请海关总署将本批复意见通知全国各有关海关遵照执行,继续加强对售券业务的监管工作。经贸部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海关总署,共同把这项业务搞好。
国 务 院
一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