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1年11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函〔1991〕408号
施行日期1991年11月16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司法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活动能否在法庭上录音的批复
青海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律师参加诉讼活动能否在法庭上录音的请示”(青司发字<1991>第14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九八二年《司法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活动能否录音、录像和摄影的批复》仍然有效。该批复作出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法庭的严肃性,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律师参加诉讼活动,应当继续执行该批复的规定,并遵守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如律师为了整理自己的代理词、辩护词或因其它原因,确需录音、录像时,应事先征得法庭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