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发文日期2015年06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361号
施行日期2015年06月2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肉类协会:
你会《关于袋装火腿肠等产品包装标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标签应当标注在食品包装或者包装容器上。我们同意你会就单支产品采用PVDC作为肠衣,通过组合形式包装的袋装火腿肠等产品提出的标签标注意见。即,生产企业可以将外包装袋作为袋装火腿肠等产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标示食品的标签。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