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发文日期2015年06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5年06月0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销售罗恩蜂胶行为如何定性的请示》(苏食药监食通〔2015〕2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 蜂胶为《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药材和饮片项下收载品种,故可以作为中药材生产中药饮片,蜂胶的中药饮片可直接用于中医临床或作为原料生产相关中成药品种。
二、 按照原卫生部于2007年、2009年分别发布《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7〕274号)、《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326号)的规定和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说明》,原卫生部2002年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除已公布可用于普通食品的物品外,《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如需开发《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用于普通食品生产,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批准。蜂胶属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所列物品,系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不属于普通食品或普通食品原料。对于以食品名义进口或者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未获得保健食品批准的蜂胶产品,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食品违法添加药品进行查处。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