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发文日期2015年06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食药监药化监〔2015〕75号
施行日期2015年06月2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6月25日,总局发布了《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酮康唑口服制剂的公告》(2015年第85号),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真组织落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相关 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排查药品销售流向,确保已上市销售药品于2015年7月30日前全部召回,并予以监督销毁。
二、 督促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落实停止销售和使用的措施,配合做好产品召回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