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发文日期2015年06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食药监办药化管〔2015〕72号
施行日期2015年06月04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指导公众合理用药,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监测评价结果,决定对姜黄消痤搽剂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进行修订。请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 药品生产企业做好以下工作:
一、 在2015年7月20日前,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附件相关内容提出修订说明书的补充申请,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之外的说明书其他内容按原批准证明文件执行。补充申请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
二、 应当将说明书修订的内容通知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等单位。
三、 药品标签涉及相关内容的,要一并修订。
附件:1.姜黄消痤搽剂(每瓶装10毫升)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
2.姜黄消痤搽剂(每瓶装30毫升)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
3.姜黄消痤搽剂(每瓶装50毫升)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略)
4.姜黄消痤搽剂(每瓶装65毫升)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