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0年02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0〕14号
施行日期1990年02月1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转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妈湾码头对外开放的请示》(粤府〔1989〕9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深圳妈湾码头对外国籍船舶开放。
二、 妈湾码头的检查检验任务由蛇口海关、边检、商检、卫检、动植检和深圳港监承担。同意为上述机构增加人员编制一百五十一人,其中海关五十人,边检五十人,商检二十二人,卫检十四人,动植检十五人。港监和口岸办编制由地方政府解决,中国银行编制由其主管部门解决。人员来源,除边检外,均从地方党政群机关现有人员中调配,不在社会上招收。
三、 检查检验单位新增人员所需办公、生活设施及开办费,由妈湾码头经营单位负责解决;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主管部门解决。
四、 对妈湾码头开放后有关军事设施的安全保密问题,由你省与广东省军区协商解决。
五、 妈湾码头开放准备工作就绪后,由国务院口岸办负责组织验收,合格后再对外正式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