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 1956.11.05
【实施日期】 1956.11.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工作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49年8月12日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的决定
(1956年11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 1956年1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批准)
1956年11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决定批准1949年8月12日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决定批准1949年8月12日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过之日内瓦公约的同时,决定对该公约第十条作如下保留:
拘留伤者、病者或医务人员及随军牧师的国家请求中立国或人道主义组织担任应由保护国执行的任务时,除非得到被保护人本国政府的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不承认此种请求为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