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91年)监察部对驻交通部监察局《关于退(离)休人员是否属监察部派出机构的监察对象的请示》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2-31   阅读:

发文机关监察部

发文日期1991年09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监法复字〔1991〕10号

施行日期1991年09月2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1991年9月20日 监法复字〔1991〕10号)

驻交通部监察局:

你局“〔1991〕驻交监察字25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行政监察条例》的规定,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行政机关中担任行政职务、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执行国家公务的工作人员。鉴于国家行政机关的退(离)休人员已经退出工作岗位,不再担任行政职务和执行国家公务,因此,同意你们的意见,退(离)休人员不列入监察对象范围。对退(离)休人员的违纪问题,属于在其任职期间发生的,监察机关可以直接查处;属于在其退(离)休后发生的,一般由其所在的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必要时,监察机关可以负责查处。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