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监察部
发文日期1991年09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监法复字〔1991〕10号
施行日期1991年09月2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1991年9月20日 监法复字〔1991〕10号)
驻交通部监察局:
你局“〔1991〕驻交监察字25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行政监察条例》的规定,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行政机关中担任行政职务、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执行国家公务的工作人员。鉴于国家行政机关的退(离)休人员已经退出工作岗位,不再担任行政职务和执行国家公务,因此,同意你们的意见,退(离)休人员不列入监察对象范围。对退(离)休人员的违纪问题,属于在其任职期间发生的,监察机关可以直接查处;属于在其退(离)休后发生的,一般由其所在的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必要时,监察机关可以负责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