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监察部
发文日期1991年11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监法复字〔1991〕15号
施行日期1991年11月22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1991年11月22日 监法复字〔1991〕15号)
江苏省监察厅:
你厅苏监审〔1991〕13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政违纪人员拒不执行退出非法所得的监察决定,监察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第
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可要求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督促执行上述监察决定,协助从违纪人的工资中强制分期扣除。对非法所得数额较大,认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违纪人员的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拒绝协助监察机关追缴非法所得,包庇、袒护违纪人的,检查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第
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