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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监察部对江苏省监察厅《关于行政违纪人员不肯退出非法所得监察部门应采取何种措施的请示》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2-31   阅读:

发文机关监察部

发文日期1991年11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监法复字〔1991〕15号

施行日期1991年11月22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1991年11月22日 监法复字〔1991〕15号)

江苏省监察厅:

你厅苏监审〔1991〕13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政违纪人员拒不执行退出非法所得的监察决定,监察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第

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可要求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督促执行上述监察决定,协助从违纪人的工资中强制分期扣除。对非法所得数额较大,认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违纪人员的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拒绝协助监察机关追缴非法所得,包庇、袒护违纪人的,检查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第

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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