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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监察部关于案件复查工作若干问题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2-31   阅读:

发文机关监察部

发文日期1993年02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3年02月0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监察厅:

你厅关于案件复查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函(豫监呈(1992)5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 关于上级监察机关发现下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确属不当,应依照什么程序处理的问题。上级监察机关发现下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确属明显不当的,应当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直接予以纠正或者指令下级监察机关复查。监察机关复核维持政府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如上一级监察机关发现复核决定确属明显不当的,亦应依照上述精神予以处理。


二、 关于对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和《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规定的程序复审、复核终结的案件,当事人仍坚待申诉的监察机关不再作为申诉案件受理,可由监察机关的信访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


三、 关于监察机关查办的案件,经由同级政府或党委研究决定的处分,然后由监察机关下发处分决定的,是视为监察机关的决定,还是视为政策或党委的决定,若遇申诉,按何程序受理和处理的问题,按监法复字[1992]5号文件精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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