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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监察部关于对申诉人撤诉后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01   阅读:

发文机关监察部

发文日期1993年11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监法复字〔1993〕3号

施行日期1993年11月2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监察厅:

你厅关于申诉人撤诉后有关问题的请示函〔川监函[1993]1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诉人向监察机关提出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是申诉人的一项权利。为了确保申诉人行使申诉权,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申诉人请求撤诉,监察机关应予准许。申诉人撤诉后,如再提出申诉,在规定期限的,监察机关应继续受理;超过规定期限的,应予撤销案件,转信访部门按照监法复字[199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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