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监察部
发文日期1991年02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监法复字〔1991〕2号
施行日期1991年02月27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1991年2月27日 监法复字〔199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驻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
《行政监察条例》实施后,一些地方监察机关要求对行政公署监察局及其管辖范围,以及行政公署及其专员、副专员由哪一级监察机关负责监察等问题作出规定,现答复如下:
1. 1987年恢复行政监察体制时,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行政监察机关的通知》(国发〔1987〕74号)的要求,各地在行政公署设立了监察局。鉴于行政公署不是一级政府,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为了与有关法律的规定相一致,并按以往立法的惯例,在《行政监察条例》中未对行政公署监察局及其管辖范围作出专门规定。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和几年来的实践,在行政公署设立监察局是完全必要的。行政公署监察局对监察对象的管辖范围与自治州、设区的市的监察局相同。
2. 行政公署作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一样,适用监察机关分级管辖的制度,行政公署及其专员、副专员均为省、自治区监察厅的监察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