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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在全国开展建设项目收费检查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01   阅读:

发文机关监察部

发文日期1997年06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计价检〔1997〕第1014号

施行日期1997年06月12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监察厅(局):

近年来,一些部门和单位向建设项目乱收费屡禁不止,个别地区甚至愈演愈烈。建设项目收费过多、过滥已经成为阻碍我国经济建设健康发展,助长腐败现象和行业不正之风蔓延的重要原因。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出《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以下简称 《通知》),公布取消了48项未按规定程序批准、明显不合理的建设项目收费,并就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做出部署。为确保政令畅通,推动 《通知》规定的各项治乱措施的贯彻落实,维护国家收费政策的严肃性,国家计委、监察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建设项目收费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查范围和重点

检查范围是,所有涉及向建设项目收费(包括保证金、押金等)的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1996年以来所发生的收费行为,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1995年。

检查重点是,建设系统和土地管理系统的建设项目收费。为了有利于建设项目收费的整顿、检查,土地管理系统的非建设项目收费,也一并列为检查内容。


二、 检查的具体内容

(一)经国务院批准取消的48项建设项目收费以及历次国务院批准取消的建设项目收费(见附件一)是否已经停止收取。

(二)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取消的建设项目收费(具体收费项目名单由各地在转发本通知时附列)是否已经停止收取。

(三)有无未按规定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

(四)有无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办法,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支解收费、重复收费。

(五)有无将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正常公务交下属单位进行有偿服务。

(六)有无只收费而不提供或少提供规定内容的服务。

(七)收费部门和单位有无未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

(八)有无未按规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收费地点或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示。


三、 检查目标

检查工作应达到的目标是:凡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要切实做到一律停止;不符合规定审批程序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随意扩大收费范围等乱收费行为,要坚决纠正;同时,促进收费部门和单位强化内部管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 检查方法

(一)自查自纠和投诉举报相结合。收费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如实填报自查表,不得隐瞒不报。在自查中查出的乱收费,要立即纠正,同时要向物价检查机构如实报告。物价检查机构应当主动深入被收费单位,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调查掌握乱收费的单位、项目、标准等第一手材料,并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指定专人负责受理举报和投诉。

(二)本级检查和下查一级相结合。检查工作采取以本级检查为主、下查一级为辅。下查一级可采取上级物价检查机构组织联合办案的形式进行。国家计委、监察部将选择若干地区组织联合办案。

(三)普遍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对一般检查对象,可在收费单位自查的基础上采取抽查办法检查,抽查率原则上不低于30%;对重点检查对象,举报和投诉案件,要全部进行检查。

各地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共同参加检查,发挥其监督、指导作用。同时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作用,宣传和披露正反两方面的典型,特别要重点选择一些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屡查屡犯的案例进行曝光,公开处理,发挥社会舆论力量,震慑乱收费行为。监察机关参加重点检查和抽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积极协助调查处理。


五、 检查处理的原则

检查工作要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宽严适度的原则。案件处理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一)凡具有以下情况的,可以从宽处罚:

1.未按规定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取消后,能立即停止收费的;

2.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取消的收费项目以外,收费单位自查出未按规定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后,能做到立即停止收费,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收费单位的,并向物价检查机构如实报告的;

3.收费单位自查出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改变收费办法等行为,能做到立即纠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收费单位的,并向物价检查机构如实报告的。

(二)凡具有以下情况的,应当从严处罚;对其中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取消的收费项目公布后,收费单位继续收费,特别是开展检查时还继续收费的;

2.在自查阶段不查不报、不通知被收费单位,继续执行未按规定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自行扩大收费范围的;

3.在 《通知》下达后,未经国务院批准,继续设置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商业网点建设费等重大收费项目,或按规定程序已设置该类收费项目的地区自行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

4.不按要求进行自查自报,无故拒交、迟交自查登记表,存在乱收费行为的;

5.借故刁难、抗拒检查的;

6.其它严重乱收费行为。


六、 检查的时间和步骤

全国建设项目收费检查工作由国家计委、监察部统一组织,具体工作由国家计委价格监督检查司负责实施。

检查工作分自查阶段、重点检查阶段和检查结果验收阶段。自查阶段为1997年6月15日至6月30日;重点检查阶段为1997年7月1日至8月31日;检查结果验收阶段为1997年9月1日至9月15日。省级物价部门应对本地区的检查结果进行验收。在验收过程中,各地要组织力量选择若干重点地区和重点部门进行抽查。

检查期间,国家计委还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到部分地区督促、指导。


七、 建章建制

各地在检查工作基本结束后,要抓紧建立、完善收费管理制度,巩固整顿检查建设项目收费的成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要主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合法有效的房地产建设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向社会公布之前一个月,各地应当按规定将上述公布事项向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经认定没有异议后,方可正式公布。有条件的地方还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项目收费负担卡或商品房建设项目收费监审制度等。要落实好代收代缴建设项目收费审核制度,以增加收费部门和单位的自我约束能力,提高收费行为的透明度。


八、 检查工作的要求

(一)各地物价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应迅速行动,研究布置检查方案,在当地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认真组织实施。

(二)鉴于建设项目收费专项检查的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物价部门要组织好业务培训和调查摸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

(三)在检查工作中,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四)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廉政的规定,坚持原则,秉公执法,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侵蚀。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要在1997年9月20日之前向国家计委报送建设项目收费专项检查总结报告、建设项目收费检查统计报表(见附件二)以及典型案例(其中建设系统、土地管理系统各要有2个以上案例)。

建设项目乱收费能否得到有效的整治是社会各方面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各级物价、监察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扎实工作,抓出成效,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的不合理负担,努力树立人民政府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


附件:

一、国务院批准取消的建设项目收费(略)

二、全国建设项目收费检查统计报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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