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监察部
发文日期1989年04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监政法函〔1989〕2号
施行日期1989年04月0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1989年4月8日 监政法函〔1989〕2号)
山东省监察厅:
你们关于省属高等院校是否属于省监察厅的监察对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
国务院《关于在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行政监察机关的通知》(1987年74号文件)的规定,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高等院校属事业单位,其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属于监察对象,而高等院校及其中除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属于监察对象的范围。但如果监察事项涉及到高等院校和其中不是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时,监察机关可以进行必要的查询和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向高等院校和其上级机关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