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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进一步做好节能减排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01   阅读:

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进一步做好节能减排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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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监察部

发文日期2007年06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监发〔2007〕4号

施行日期2007年06月13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局:

长期以来,各级监察机关会同并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查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2007年,国务院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成立了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温家宝总理亲自担任组长;召开了全国节能减排电视电话会议,温家宝总理亲自出席会议并进行动员和部署。前不久,国务院印发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07]15号),进一步明确了节能减排的目标和任务,并就强化政府责任、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等提出了要求。为推动中央关于节能减排工作要求和部署的落实,经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同志同意,现就监察机关会同并督促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节能减排工作通知如下。

一、 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

节能减排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是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有效措施,也是我国履行国际环境义务的基本要求。今年是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关键年、攻坚年。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强调指出,“十一五”规划提出到2010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这两个约束性指标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不能改变,必须坚定不移地去实现”。各级监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想政府所想、急政府所急,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监督检查,严明工作纪律和责任,配合并督促有关部门下大力气、下真功夫抓好节能减排工作。要结合贯彻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把节能减排工作任务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特别是执法监察工作的总体部署中,及时作出具体安排。要把节能减排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统筹已部署的相关工作,在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等工作中更加注重体现和落实节能减排的任务和目标,合理摆布,狠抓落实。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经常过问,及时给予工作和政策指导;分管负责同志要注意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要根据需要合理调整并充实工作力量,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系统内部要加强请示汇报和督办指导,使工作上下互动,协调推进。要注意发现和研究新的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措施和办法,推动工作不断深入。


二、 加强对重点地区和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检查

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落实好已布置的各项任务。监察部将于今年7月、9月、10月会同有关部门分三批对全国三分之一省份进行督查,集中力量对所督查省份辖区内2至3个地(市)及所辖县(市、区)涉铅和造纸行业、饮用水源地和工业园区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前四年环保专项行动中已清理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特别是复查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产品、技术、工艺和企业的情况,复查重点污染企业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地方各级监察机关要按照《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环发[2007]54号)明确的检查范围和重点,层层开展督查督办,把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到基层。对顶着不办、问题严重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公开曝光。

今年,国务院与北京、河北、山西、辽宁、江苏、浙江、江西、山东、河南、新疆10个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了《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责任书》,这是落实节能减排目标和任务的重要措施。监察部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以上重点地区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有关地方的监察机关要在同级政府领导下,加强督查督办,督促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积极推进本地区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对执行责任书不认真或目标不落实的地方,要对政府主要领导进行问责,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 加大查处违反国家能源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件的力度

进一步加大对违反国家能源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件的查处力度,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重点是查处地方政府和产业政策主管部门不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擅自放宽能耗和环保标准、规避环境影响评价审查进行违规审批或核准立项的问题,有关地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力、不玩忽职守的问题,企业中属于监察对象的人员不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问题,以及有关部门不认真执行差别电价、阶梯水价等政策的问题。要严格责任追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建立案件移送制度,拓宽案源渠道。要注意研究环境违法问题之间的关联,从企业、项目的环境违法个案中发现的问题入手,深入调查政府及有关部门遵守和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中存在的问题,予以并案处理,促进整改措施的落实。继续坚持并执行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对整改措施不到位、查案工作不得力的地方,要采取派员督办、通报督办或媒体公开披露督办等方式,加大案件督办力度。要重视案件查处的教育和警示作用,公开曝光典型案件,增强查处工作的效果。近期内,各级监察机关要认真落实温家宝总理在全国节能减排电视电话会议上关于严肃处理一批典型案件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集中力量排查案件线索,公开查处一批严重违反国家能源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案件。7月27日前,各省(区、市)监察厅(局)要分别对省、地(市)、县(市、区)三级查处案件的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并向监察部报送案件查处工作情况报告。


四、 督促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

结合对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紧紧围绕实现“十一五”污染物减排目标,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注意了解三个体系的执行和落实情况。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地方政府认真落实节能环保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和完善符合地方特点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办法,把指标的完成情况真正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推动建立节能减排的长效机制。实行问责制,对三个体系建设中组织领导不得力、指标分解不到位、落实措施不具体或者在上报统计、监测和考核结果时弄虚作假的,要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00七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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