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4年10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4〕87号
施行日期2004年10月1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同意海南海口港口岸
扩大开放范围的批复
海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扩大海口港口岸对外开放水域问题的请示》(琼府〔2001〕4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海口港口岸扩大开放范围,扩大开放后的海口港口岸分海口港区和马村港区。海口港区范围为:东经110°15′00″、北纬20°01′48″,东经110°15′00″、北纬20°08′48″,东经110°21′00″、北纬20°09′48″,东经110°21′00″、北纬20°04′12″共4点与岸线之间水域,其中海军秀英港军事设施保护区除外。马村港区范围为:东经110°01′21″、北纬19°57′21″,东经110°01′04″、北纬19°57′39″,东经110°01′04″、北纬20°06′26″,东经110°10′02″、北纬20°08′00″,东经110°10′02″、北纬20°03′48″共5点与岸线之间水域,其中海南军区海口油料仓库军事设施保护区除外。有关军事设施安全保密等具体事宜,由你省与当地军事部门商定。
二、 海口港口岸扩大开放后,同意设立海关、检验检疫和边检机构。
三、 海口港口岸扩大开放前,由海关总署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对外公布。
国务院
二〇〇四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