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4年02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明电〔1994〕2号
施行日期1994年01月0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发[1993]85号 《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为了保证教育费附加及时、足额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烟叶生产的单位,减半征收。
二、 按照改革后的税收征收管理规定,教育费附加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的按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作为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的按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税务局征收的按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
三、 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原则上应单独填开“缴款单”,以“教育费附加收入”科目按上述收入归属的规定,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四、 其他事项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下发。
五、 本通知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页内检索
跳至第
条
相关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费附加全部返还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的决定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2014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通知
查看更多法规
相关案例
黑龙江省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宽甸分公司、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
国家税务总局南阳市税务局稽查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广西南宁堂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万象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宽甸分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行政裁定书
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分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毕节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