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2年04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2〕103号
施行日期1992年04月1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扬州培训中心:
现将监察部《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税务监察机构设立几年来,受理了大量群众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举报信访工作已经有了一定基础。为了进一步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扩大信息渠道,拓宽案源,结合贯彻《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和监信综字[1992]1号文件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 各级税务监察机构要切实重视信访举报工作。处理信访举报工作是税务监察机构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信访举报是监察机关的窗口是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对群众的信访举报能否及时处理,关系到群众对监察机关的信任与否。目前税务监察机构查处的案件,绝大部分是通过群众举报获得线索,并得以迅速查处。因此,希望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重视这项工作。
二、 进一步清理积案、老案,加强交办案件的检查督办。
各级税务监察机构要集中一定时间、一定力量,对久拖未决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特别是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如果暂时因特殊原因不能结案的,要向交办机关说明原因。对于转办案件不能只转交而不过问,要经常清理督办,提高办案效率。
三、 切实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防打击报复。税务监察机构在受理信访举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监察机关举报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侵害举报人合法权益甚至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一经查实,必须依法严肃处理。
附件: 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略 )